3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1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8-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公告编码:临2018-08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指定媒体于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9日刊登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临[2017-12]号)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7-13]号)。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转来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京0102民初31660号),现将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纪钊,男,1973年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23号院18号楼3172室。

被告一: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二:赵伟

被告三:马雅

被告四:第三人邱士杰

被告五:第三人惠州市至诚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诚达信”)

2、有关纠纷的起因

2013年10月8日,王纪钊分别与马雅、赵伟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依该合同贷款人王纪钊分别向借款申请人马雅、赵伟发放贷款250万元,期限2个月,利率按年化收益20%计算,同时约定借款人因任何非贷款人原因不能按时还款,马雅、赵伟以其个人或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马雅、赵伟名下无权属清晰的价值500万元的个人财产,同日,马雅、赵伟分别与王纪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马雅、赵伟以双方持有的合慧伟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的各50%股权转让给王纪钊做为前述借款的担保,并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以各250万元转让各自持有的合慧伟业50%的股权。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原告与赵伟、马雅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责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依法确认赵伟、马雅2013年9月4日将其各自持有的1500万元合计3000万元股权质押给至诚达信的股权质押,在2014年9月5日已经到期,并且因没有做质押登记而无效;

3、依法确认邱士杰于2015年8月10日所作增资无效;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转来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京0102民初31660号),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确认原告王纪钊与被告赵伟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8年1月29日解除;

2、确认原告王纪钊与被告马雅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8年1月29日解除;

3、被告赵伟、马雅于2018年3月29日前向原告王纪钊支付900万元,若被告赵伟、马雅未按本调解书约定完成款项支付,需另行立即向原告王纪钊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4、第三人邱士杰对被告赵伟、马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原告王纪钊就与被告赵伟、马雅之间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于2013年10月9日分别向被告赵伟、马雅各自支付的250万元再无其他权利主张;原告王纪钊与被告合慧伟业、赵伟、马雅之间就前述两份协议及付款再无其他争议。

该案诉讼费46,800元,由原告王纪钊负担23,400元,由被告合慧伟业、赵伟、马雅负担23,400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诉讼为与本公司控股股东相关的事项,该案的调解结果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由该案件引起可能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风险已消除。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京0102民初31660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