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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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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施工建设合同的公告

2018-0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3811 证券简称:诚意药业 公告编号:2018-003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施工建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120,000,000元

●合同生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预计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重

大影响。

一、审议程序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推进募投项目建设,2018年2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诚意药业健康产业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工程名称:诚意药业健康产业园工程(其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制剂大楼技术改造项目为上市募投项目)

2、工程地点: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A-23-1A、A-23-2A、 A-23-3A。

3、工程投资备案项目代码:2017-330305-27-03-073699-000

4、建设规模:59531.69平方米(以施工图为准)

5、签约合同价(暂定价):人民币1.2亿元。最终价以实际工程量最终结算总额为准。

6、资金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30186万元

3、注册地址: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大和

4、主要办公地点:绍兴市柯桥区裕民路1201号勤业广场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法定代表人:邵东升

7、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张勤良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044953980

9、成立时间:1997年09月15日

10、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凭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本合同不涉及关联交易。

1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承包人最近一年会计年度未发生类似业务交易。

13、承包人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三 、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主体

发包人: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合同价款

签约合同价(暂定价),人民币120,000,000元。最终价以实际工程量最终结算总额为准。

其中,研发大楼合同价:人民币3500万元(含税);

制剂大楼签约合同价:人民币 4700万元(含税);

连廊仓库签约合同价:人民币800万元(含税)。

其他车间、仓库签约合同价:人民币3000万元(含税)。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施工合同生效7天内。

计划竣工日期:全部单体建筑物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

工期总日历天数:300日历天。以开工令为准倒计时,具体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甲方预付总合同额的10%作为预付款,在完成正负零工程开始付进度款时平均分三期扣回;

2、工程进度款逐月支付,承包方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单位和发包方提供当月20日前已完成工程的进度报告,经监理单位及发包方审核确认后,预付审核认可工程量的80%;

3、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提供全部的工程量清单给发包方和监理方,经确认无误后,送第三方审计,在审计结果45天内完成付款审批手续。

(五)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在约定工期内,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扣工程延误款叁万元/天,扣款总额上限不超过工程总额的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约定的违约情况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合同解除后,按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

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

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 、 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签订为推进募投项目正常开展奠定了基础,工程顺利建成后,公司产能将得到提升,同时将大大改善公司研发、检测水平,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推进公司实现规模化的发展战略。

本合同的履行对项目建设期会计年度的公司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净利润等存在一定的影响;

本合同的履行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四 、 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存在一定的项目建设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