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18-00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8年2月1日、2月2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问询第一大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2018年2月1日、2月2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经向公司第一大股东成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书面问询核实,截至目前,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3日
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18-00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39号)核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1,225,13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24,963,686.66元。截至2018年1月23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45,526.56万元(已扣除承销及保荐费6,969.81万元,尚未扣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发行手续费及信息披露费用1,498.1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该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40,284,228.98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1月2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8)01000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1933000000488。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本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本公司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本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代表人郭瑛英、贺星强可以随时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本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本公司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6. 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公司,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本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中信建投证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在此种情况下,本公司应另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信建投证券、监管银行另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9.中信建投证券发现本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监管协议》自本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监管协议》一式陆份,本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本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