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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8-0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深证上[2016]3号)。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8年2月13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8年2月13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与其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主承销商”)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8年2月22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2月2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应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报价与申购。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本次发行拟向社会公开发行6,159万股新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8年2月7日(T-4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

3、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2018年2月5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市值日均值为6,000万元(含)以上;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含)以上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可在2018年2月13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8年2月9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华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159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6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股票简称为“华宝股份”,股票代码为300741,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华宝股份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本次发行拟向社会公开发行6,159万股新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4,31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70.01%;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84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29.99%。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4、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8年2月7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报价格,该拟申报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60万股,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5、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8年2月13日(T日),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在参与网下、网上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申报的入围申购量。

6、2018年2月22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7、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9、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8年2月5日(T-6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二、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本次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三、路演推介的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拟于2018年2月12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8年2月9日(T-2日)刊登的《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四、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

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是指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管理细则》与《配售细则》以及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如下条件,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5、网下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5日)12:00前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方可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6、拟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所指定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T-6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不满足要求的询价用户不能参与初步询价。

7、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5日)12:00前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5日)12:00前完成相关备案,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8)参与主承销商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主承销商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提交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六大类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机构自营账户、公募基金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不含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QFII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无需向主承销商提交核查申请材料。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资者条件。如因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除上述投资者外,其余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均需提交核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上述材料如未能完整提供,或材料内容填写不完整/不一致,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初步询价资格。

以上材料模板请在浙商证券官网(www.stocke.com.cn–公司公告)下载。

网下投资者须在2018年2月6日(T-5日)中午12:00前发送上述全部核查材料到hbxjipo@stocke.com.cn。递交核查材料时请勿修改EXCEL文本的任何格式,否则投资者信息将无法录入主承销商核查数据库。邮件标题请注明:华宝+投资者类型(机构/个人)+投资者全称。如邮件发送1小时内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于核查资料报送截止日当天12:00前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571-87005796、0571-87003331。请投资者勿删除所提交的核查邮件,以备主承销商查验。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

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核查:

1、在核查材料发送截止日(T-5日)12:00前(以主承销商邮箱收到时间为准),如网下投资者未完整提供核查材料至指定邮箱,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时间发送的核查材料视为无效。

2、主承销商将对可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视为无效报价。

3、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原件、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合配售条件的情况,则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四、初步询价安排”之“(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要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其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及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以及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资者应全力配合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主承销商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列入黑名单,相关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8年2月6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8年2月7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报价格,该拟申报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4、拟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下限为6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申购;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任一申购数量不符合6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或者增加的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

(5)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不符合规定;

(6)未按本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或经核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进行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6、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六、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为有效申购数量。

七、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T日)9:30-15:00。

2018年2月12日(T-1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2018年2月13日(T日)的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2018年2月13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T日)9:15-11:30,13:00-15:00。

投资者持有1万元(含)以上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可在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个人投资者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T日申购多只新股。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2018年2月13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八、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采用双向回拨机制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行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8年2月14日(T+1日)在《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九、网下配售原则

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投资者分类标准

(1)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2、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不低于5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保证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预设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若按上述预设比例,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调整A类投资者和B类投资者的预设比例;

(2)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5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50%时,A类投资者全额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4)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份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剩余零股加总后按照网下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若申购时间相同则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排序)分配给排位最前的A类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按前述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B类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按前述原则分配给C类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同类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3、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本次网下最终配售结果将根据网下缴款情况确定。

十、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1、网下投资者缴款

2018年2月22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T+2日当日8:30-16:00,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于T+2日当日16:00前到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具体申购及缴款信息请参照T-1日《发行公告》及T+2日《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2、网上投资者缴款

2018年2月22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于T+2日当日履行缴款义务,需确保其证券资金账户在T+2日当日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十一、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2018年2月22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18年2月26日(T+4日)刊登的《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发行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利群

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投资大厦6层

电话:0891-6388291

传真:0891-6388637

联系人:陈聪

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电话:0571-87005796、87003331、87903355、87902574

传真:0571-87903733、87903737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5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