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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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
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8-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18-011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

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156号),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 产品和行业相关问题

1.年报披露,公司电线电缆业务板块营业收入占比为 公司电线电缆业务板块营业收入占比为 公司电线电缆业务板块营业收入占比为91.31%,是公司主营业务。2017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亿元,同比减少约 30%。(1)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电线电缆行业整体环境的变化和特点、存在的特有风险,以及未来发展趋势;(2)请公司结合以上行业因素和公司业务特点,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利润规模出现较大变动的原因;(3)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3%,而电缆销量下降 32%,请公司结合成本、产品价格变化以及行业背景说明原因。

2.年报披露,公司电线电缆相关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铜和铝。而铜和铝的价格在报告期波动幅度较大。请公司结合原材料价格的当前走势,分析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3.年报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涵盖从高压、超高压到低压的各类电力电缆、导线及民用线缆,且公司是目前国内少数拥有大截面高压、超高压电力电缆生产能力的企业。(1)请公司结合自身业务,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在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产品领域中,公司相关业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销售毛利率;(2)根据年报,目前我国电线电缆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总体呈现低压线缆产品过剩,中压线缆产品竞争程度中等,高压和超高压线缆产品寡头垄断的态势。请说明公司电线电缆业务的行业定位、主要产品竞争力以及市场占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本、技术优势、地域分布、市场份额以及市场占有率等,并进行同行业比较。

4.年报披露,公司现金收购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江光电)以及杭州永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特信息),进入光纤行业,具备了光棒、光纤、光缆、光器件的一体化产业链,但目前该业务板块营业收入占比极小。(1)请公司补充披露富春江光电和永特信息的产业链关系、主要产品、业务规模、经营或建设活动现状以及发展前景;(2)请公司补充披露主要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本、技术优势、地域分布、市场份额以及市场占有率等,并进行同行业比较;(3)结合光纤行业特点和公司经营活动现状,请公司分析进入新行业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

二.经营状况及财务相关问题

5.请公司结合主要产品领域和业务模式,按照电线电缆和光通信设备板块分别披露:(1)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相关信用政策以及回款情况;(2)结合公司销售模式以及收入的确认时点和金额,补充披露主要产品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并与年报已披露的相应政策作比较,确认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请详细说明原因,并补充披露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收入确认政策。

6.年报披露,2017 年公司四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8.5 亿元、10.2亿元、11.0 亿元和 12.0 亿元;2017 年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7 亿元、-3.2 亿元、2.1 亿元和 4.8 亿元;2017年四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0.3 亿元、0.4 亿元、0.2 亿元和 0.06 亿元。请公司结合业务模式、收入确认、收付政策和季节性特征等因素,补充披露:(1)第四季度收入12.0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8亿元,而扣非后的净利润仅为0.06亿元的主要原因;(2)四个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扣非后的净利润波动较大的具体原因;(3)四个季度中,扣非后的净利润与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配比的原因。

7.2017年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为41.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0.9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1亿元。母公司报表的营业收入为35.7亿元,扣非后的净利润为0.7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2亿元。(1)请公司补充披露,并表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扣非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及流出等;(2)结合母、子公司的业务模式、职能分工、内部主要经营性往来及其金额和结算方式等,说明母、子公司营业收入、扣非后的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三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

8.2017年公司在建工程较2016年增加1.9亿,主要系特种电缆建设投资增加的1.6亿元。该项目是2016年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的唯一募投项目,项目承诺投资为6.35亿元,建设期为1.5年。根据2017年和2016年年报披露,特种电缆建设项目的预算金额为5.0亿元。(1)请公司结合电缆行业市场现状、工程推进计划、产品投放市场时间表等,说明产能扩张决策时的基本考虑、现在这些因素是否发生较大变化以及上述变化是否对产能扩张带来较大不利影响,如有,请提示相关风险;(2)请公司说明特种电缆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时间、预计建设完工日期和主要产品,并结合行业发展现状说明产能扩张对公司业务和业绩的影响;(3)目前,特种电缆建设项目预算进度已完成50%,请公司核实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是否与预计计划相符,是否能够按期完成。如不能,请说明原因并提示风险;(4)请公司披露特种电缆项目承诺投资金额与预算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调整投资额的时点以及所履行的相关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

9.年报披露,2017年公司应付票据为8.8亿元,较2016年增加20%。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增加1.5亿元,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减少0.6亿元。(1)请公司补充票据结算的交易对方中是否存在关联人。如有,请补充关联人名称、关联关系和具体金额;(2)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请公司说明应付票据余额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公司结合本年及上年应付票据余额变化的明细,说明应付银行承兑汇票增加,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减少的具体原因。

10.年报披露,2017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3%,而销售费用却减少6%。同时,2017年度销售人员也从2016年度的133人上升至163人。(1)请公司结合行业下行的现状,说明2017年销售人员增加的原因;(2)请公司结合行业情况和销售费用明细,补充披露在营业收入和销售人员增加的情况下,销售费用却下降的原因。

11.年报披露,2017年度公司研发费用为1.4亿元,同比增长17%,且全部费用化。研发人员人均研发投入为154万元,约为公司人均薪酬的20倍。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来研发费用的明细及研发投入的主要考虑;(2)研发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的依据及本年全部费用化的原因;(3)近三年研发费用变化的具体原因;(4)近三年来公司研发投入所取得的成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三、收购资产相关问题

12.公司2017年收购富春江光电。根据股权收购协议,富春江光电原股东承诺富春光电2017年至2019年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 2,800万元、4,500万元以及6,200万元。本年度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为3,013万元,已完成本年度业绩承诺。请公司补充披露以下信息:(1)富春江光电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2)富春江光电营业收入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主要销售客户、销售产品和销售金额等;(3) 富春江光电的信用政策和销售回款情况,说明其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近年是否出现大幅变动及其变动原因;(4)富春江光电营业收入与销售费用增长是否匹配,如有差异,请说明原因;(5)富春江光电业绩承诺相关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及其依据。

13.年报披露,2017年4月,永特信息成立。仅仅两个月之后,2017年6月,公司以1650万现金收购永特信息,并增资4,350万元。结合上述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收购并增资永特信息的具体时间、方式和主要考虑;(2)2016年6月份,永特信息账面存在5,331万元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和形成时间;(3)年报披露时,永特信息的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活动情况。

四、关于石墨烯业务

14.2015年至2016年,公司曾多次发布关于签订石墨烯研发框架协议的公告, 市场由此将公司股票列入石墨烯概念股,期间引发公司股票价格的大幅波动。其中,2016年4月14日,公司披露公告,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及澳大利亚新南创新有限公司签订合作议定书,设立浙江杭电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电石墨烯),共同进行石墨烯技术研发,并在中国实现研究成果产业化。2017年报披露,杭电石墨烯的总资产约为2,800万元,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约为-250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目前,杭电石墨烯运营情况及员工构成;(2)截至目前,杭电石墨烯相关石墨烯技术研发进展,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投入情况、研发所处阶段及研发成果等;(3)杭电石墨烯目前的实际运营、研发情况,与前期预计和披露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根据上述函件要求,公司正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将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