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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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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8-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山水 编号:临2018--009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已下达民事调解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对公司的影响:增加净利润2,230.64 万元。

近日,公司获悉:因浙江天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油公司”)与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山水文化”)、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7)苏0282民初4210号。

现将该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所涉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年6月底,公司获悉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存在银行账户,该账户不是本公司人员办理,于2014年8月开立后购买过125张商业承兑汇票,且已将其中一张汇票(票面金额:20,000,000元)支付给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

2015年7月8日,公司收到浙江天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油能源”)的《律师函》,要求公司履行票据到期承兑。

2017年6月,因浙江天油能源、本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7)苏0282民初4210号,裁定冻结本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公司认为,上述行为系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伪造公司印章,开户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涉嫌金融票据诈骗,本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5—080号、临2017—035号、临2017—079号公告。

二、本次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天油公司与山水文化、永禄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永禄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前支付天油公司人民币450万元(天油公司确认已收到),天油公司放弃其他诉请,同时天油公司不再向永禄公司、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单晓昌、刘嵩主张(2014)杭下商初字第29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

二、案涉的永禄公司转让给天油公司的承兑汇票原件天油公司已提交给法院,法院在鉴定机构退卷后将该承兑汇票原件直接交付给山水文化公司,由山水文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蔡孝元或者山水文化授权的人员直接至法院领取。

三、永禄公司、天油公司、山水文化公司各方之间基于案涉承兑汇票的基础法律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纠纷在本案中一次性了结。各方之间也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5,980元减半收取77,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990元,由天油公司负担。

五、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本着谨慎性的原则,根据2017年4月24日本案原告浙江天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书及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0282民初4210号,计提2017年度预计负债2,230.64万元,其中本金2,000万元,利息230.64万元。

由于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苏0280民初4210号,现公司可以冲回2017年内计提的预计负债合计2,230.64万元。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山水 编号:临2018--010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因公司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可冲回2017年内计提的预计负债合计2,230.64万元,预计增加2017年净利润2,230.64 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披露了《2017年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70.9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483.40万元。

3、更正后的业绩预告情况

因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17年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40.3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483.40万元。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1、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26.97万元;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19.45万元。

2、2016年度每股收益为:0.07元。

三、 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

2017年度内本公司收到原告浙江天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4月24日的民事起诉书及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7)苏0282民初4210号后。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2,230.64万元,其中本金2,000万元,利息230.64万元。

201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临2017—008号)发布后,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2017)苏0282民初4210号,主要内容是,被告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禄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前支付原告浙江天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油公司”)人民币450万元(天油公司确认已收到),天油公司放弃其他诉请;被告永禄公司、原告天油公司、被告本公司各方之间基于案涉承兑汇票的基础法律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纠纷在本案中一次性了结。各方之间也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基于上述民事调解书,公司可冲回2017年内计提的预计负债合计2,230.64万元。以上事项增加净利润及非经常性损益2,230.64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临2018—009号公告。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自2017年3月28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披露的临2017—020号公告)。

2、公司不存在影响2017年度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3、本公告披露的2017年业绩预亏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7年年报为准(公司预计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为2018年4月28日)。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公司所发布的公告,理性分析,谨慎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

报备文件

(一)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业绩预告更正的情况说明

(二)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负责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关于公司2017年业绩预告更正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