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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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柳债暂停公告编号:2018-013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累计涉案的金额: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6,963.9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57,988.06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2,450.87万元)绝对值的2366.02%。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了公司与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杰清环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7月11日披露了公司、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陕鼓工程公司”)与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湖北华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湖南中成”)与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下简称“潇湘制泵”)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10月21日披露了公司与陕鼓工程公司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诉金额共计24,667,070.73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现将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杰清环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杰清环保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3日向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下简称“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杰清环保向公司支付货款7,688,014.80元;②判令被告杰清环保赔偿公司损失795,18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此后按此标准另计至付清);③本案诉讼费全部由杰清环保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已经开庭审理,柳北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2、诉讼的判决情况

柳北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做出(2017)桂0205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杰清环保支付公司货款7,688,014.8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从2015年7月1日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除按照以上判项继续履行义务外,另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1182元,由被告杰清环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但本诉讼正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进展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湖北华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外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就承接公司硝酸系统技术升级及节能改造一期工程902吨/日硝酸装置项目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与陕鼓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陕鼓工程公司未付清工程款项。2016年8月23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通知书》将此案相关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湖北华恒,并通知了被告陕鼓工程公司。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陕鼓工程公司尚欠其工程款合计3,365,700元,同时公司系本案工程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陕鼓工程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湖北华恒工程款3,365,700元,并自2015 年1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所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②判令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③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本案已经开庭审理,柳北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2、诉讼的判决情况

柳北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做出(2017)桂0205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被告陕鼓工程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华恒工程款3,365,7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831,7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以3,365,7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②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陕鼓工程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③驳回湖北华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26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诉讼本金及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等公司已作账务处理,但本诉讼正处于一审判决阶段,且目前公司正在进行司法重整,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进展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潇湘制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潇湘制泵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4日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决湖南中成立即向其支付货款413,155.93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暂计算至起诉时,要求按年利率6%继续计算支付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②判决湖南中成向其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5,000元。本案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调解内容如下:①湖南中成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潇湘制泵货款413,155.93 元及逾期利息12,000元;②如湖南中成未依约如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应按 6%的年利率支付潇湘制泵剩余货款自2018年1月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③潇湘制泵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解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8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6))。因湖南中成未按照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潇湘制泵申请强制执行。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诉讼本金及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逾期利息等公司已作账务处理,但本案正处于执行阶段,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进展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陕鼓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陕鼓工程公司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28日向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公司支付原告陕鼓工程公司合同欠款270.0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90.37873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其后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责任据实计付);②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2))

本案已经开庭审理,柳北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2、诉讼的判决情况

柳北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做出(2017)桂0205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鼓工程公司支付合同欠款2,699,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2,699,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合同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5630元,由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诉讼本金及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等公司已作账务处理,但本诉讼正处于一审判决阶段,且目前公司正在进行司法重整,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进展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陕鼓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陕鼓工程公司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28日向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公司支付原告陕鼓工程公司合同欠款10,500,2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1,897,966.94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其后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责任据实计付);②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12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2)、《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7))

本案已经开庭审理,柳北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2、诉讼的判决情况

柳北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做出(2017)桂0205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鼓工程公司支付合同欠款10,500,2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10,500,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合同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6193元,由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诉讼本金及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等公司已作账务处理,但本诉讼正处于一审判决阶段,且目前公司正在进行司法重整,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进展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6,963.9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57,988.06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2,450.87万元)绝对值的2366.02%。

1、 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6,963.9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管理人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