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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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18-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8-00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2,00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2月14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15年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5号),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东方证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0万股,并于2015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股东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达高科”)持有的12,000,000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根据威达高科所作承诺,其所持东方证券股份属于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的股权转让,该等股份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鉴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于2014年2月14日出具无异议函,对威达高科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12,000,000股股票成为公司股东无异议,该等股份的锁定期自持股之日起48个月。现上述股东股票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12,000,000股限售股将于2018年2月14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股本的变化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

2015年3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5,281,742,921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00,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281,742,921股。

(二)2016年首次H股公开发售情况

2016年8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完成后,总股本变更为6,215,452,011股,其中H股为1,027,080,000股,A股因国有股减持减少为5,188,372,01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153,234,848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62,217,163股(全部为A股)。

(三)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发行完成

2017年12月,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完成后,总股本变更为6,993,655,803股,其中H股为1,027,080,000股,A股从5,188,372,011股增加到5,966,575,80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153,234,848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840,420,955股(全部为A股)。

除上述事项外,自公司首发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威达高科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据此,威达高科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其所持股份12,000,000股的流通限制期限为:自2014年2月14日受让公司12,000,000股股份起四十八个月。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威达高科严格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仅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限售股上市流通)

公司无控股股东,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联合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经核查后认为:

东方证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方证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东方证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联合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及东方花旗对东方证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2,00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2月14日;

首次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注:1.山西卓融投资有限公司由原山西卓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名。

2.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限售股分为1,537,522,422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及230,000,000股公司非公开发行的限售股。

3.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上海缤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卓融投资有限公司、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

4.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山西太钢投资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限售股为公司非公开发行的限售股。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