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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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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8-006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1月30日披露了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8-004号)。

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发出的(2018)吉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务本息。双方一致确认:吉恩镍业公司所欠开发银行吉林分行的债务本息如下:

(一)本金:人民币1,974,665,976.34元(大写:壹拾玖亿柒仟肆佰陆拾陆万伍仟玖佰柒拾陆元叁角肆分)。

(二)利息:人民币3,932,876.40元(大写:叁佰玖拾叁万贰仟捌佰柒拾陆元肆角)。

(三)罚息:分为如下两部分:

1.截至2018年1月26日的罚息:人民币78,460,884.24元(大写:柒仟捌佰肆拾陆万零捌佰捌拾肆元贰角肆分);

2.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债务本金人民币1,974,665,976.3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0.755%为标准计算。

(四)复利:分为如下两部分:

1.截至2018年1月26日的复利:人民币858,663.25元(大写:捌拾伍万捌仟陆佰陆拾叁元贰角伍分);

2. 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复利:以吉恩镍业公司不能按期偿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以年利率10.755%为标准计算。

二、其他债务。双方一致确认:吉恩镍业公司应向开发银行吉林分行支付的其他债务如下:

(一)《债务清偿协议》项下的其他费用:人民币3,205,516.94元(大写:叁佰贰拾万伍仟伍佰壹拾陆元玖角肆分)。

(二)本案诉讼费:开发银行吉林分行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0,289,652元(大写:壹仟零贰拾捌万玖仟陆佰伍拾贰元整),调解结案后减半收取为5,144,826(大写:伍佰壹拾肆万肆仟捌佰贰拾陆元整,以法院最终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本案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三、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吉恩镍业公司应将前述第一条与第二条确定的全部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开发银行吉林分行提供的账户。

四、特别约定。(一)如吉恩镍业公司未按前述第三条约定的日期和款项全额支付,则吉恩镍业公司应向开发银行吉林分行支付的罚息和复利继续按照前述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所分别约定的罚息标准和利息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且吉恩镍业公司还需另行支付开发银行吉林分行为实现协议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债务而支出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

(二)如吉恩镍业公司未按前述第三条约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开发银行吉林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对于双方之间因《债务清偿协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和解协议未作约定的,双方一致同意继续按照《债务清偿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10,289,652元,减半收取5,144,826元,退回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5,144,826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