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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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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08股票简称:无锡银行编号:2018-013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81号文核准,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净额的募集资金余额295,900万元已于2018年2月5日汇入本行设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H1000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或“本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9801800006426。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8年2月5日,该专户余额为2,959,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行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度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行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会军、周红鑫可以随时到本行查询、复印本行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本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本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本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6、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中信建投证券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建投证券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本行和中信建投证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