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 鲁金02”票面利率上调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547 证券简称:山东黄金 编号:临2018-008
债券代码:122273 债券代码:122284 债券简称:13 鲁金 01 债券简称:13 鲁金 02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 鲁金02”票面利率上调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0
●回售简称:鲁金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8年2月23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3月30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上调至5.30%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 2015年公告的《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2015年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2284,简称“13 鲁金 02”)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为4.80%,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至5.30%,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年利率为5.30%。
3、“13 鲁金 02”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登记日(2018年2月23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 鲁金 02”进行回售申报,若在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安排。
4、“13 鲁金 02”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3月30日)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3 鲁金 02”。
6、本公告仅对“13 鲁金 02”持有人申报回售的相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3 鲁金 02”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3 鲁金 02”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8年3月30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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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3 鲁金02”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发行总额:人民币13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品种,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 个基点为0.01%。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6、债券代码:122284;债券简称:13 鲁金 02。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利率、期限及规模: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4.8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3亿元。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等操作。
10、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持有的本期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11、起息日:2015年3月30日。
12、付息日期:2016年至 2020年每年的3月3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年至 2018年的3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3、兑付日期:2020年3月30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3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山东黄金集团为本期债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三、本公司选择上调“13 鲁金02”存续期后2 年票面利率
根据《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为4.80%,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当前市场环境,本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至5.30%,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年利率为 5.30%。
四、“13 鲁金0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0,回售简称:鲁金回售。
2、本次回售申报日:2018年2月23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需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4、回售申报方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3月30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3 鲁金 02”,请“13 鲁金 02”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年3月30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年3月30日至 2018年3月29日期间利息,利率为4.8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13 鲁金 02”派发利息为48.0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3 鲁金 02”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即 100 元/张。
七、回售申报日
本期债券回售申报日为 2018年2月23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3 鲁金 02”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年2月23日正常交易时间内(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0,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3 鲁金 02”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3 鲁金 02”持有人在回售登记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3 鲁金 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3月30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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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本次回售等同于“13 鲁金 02”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3月30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3 鲁金 02”债券。请“13 鲁金 02” 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谨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十一、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 鲁金 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40元。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债券付息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13 鲁金 02”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送达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十二、相关机构
1、发行人: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舜华路 2000 号舜泰广场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红
联系人:张如英、石保栋
电话:0531-67710376
传真:0531-6771038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余蔚
电话:010-56571655 传真:010-5657168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