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22版)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公司及子公司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等生产的炭素制品可作为方大特钢、江西海鸥和江西萍钢及其子公司如: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萍乡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的原辅料,基于购销各方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预计2018年向方大特钢、江西海鸥和江西萍钢及其子公司销售炭素制品等约为16200万元(含税),并采用公允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根据各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执行。
2、公司及子公司抚顺方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高新”)、子公司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等2018年预计向辽宁方大集团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国贸”)(包含其子公司绥芬河方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采购石油焦等原料,关联交易金额约为含税24000万元。
3、为拓宽销售渠道,公司子公司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河矿业”)2018年预计向辽宁方大集团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国贸”)(包含其子公司绥芬河方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销售铁精粉,关联交易金额约为含税8000万元。
4、为拓宽公司采购渠道,保障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料持续稳定供应,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预计向辽宁方大集团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国贸”)采购煤沥青,关联交易金额约为含税7200万元。
5、为保障生产所需的原料持续稳定供应,公司及子公司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蓉光炭素有限公司等2018年预计分别向北京方大炭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方大”)和方大喜科墨(江苏)针状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喜科墨”)采购针状焦等原料,预计与北京方大发生关联交易金额约为含税70000万元,预计与方大喜科墨发生关联交易金额约为含税60000万元。
(二)定价政策
公司及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以市场价格作为交易的定价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并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正常生产经营购销需要,均为公司及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经常性、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公司及子公司与各关联方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价格和条件进行的,能够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专业资源和优势,有助于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公司及子公司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产生依赖性,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中小股东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害。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2月13日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18—010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并根据财会[2017]30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相关规定,对财务报表部分列报项目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 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三)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列报,主要调整如下:
■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 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2月13日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18—011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2月10日在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 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 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成员通过认真阅读2017年年度报告后认为:公司年报和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没有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7年募集资金存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董事会出具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该报告没有异议。
七、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并且是依照市场交易的公允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 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516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公告编号:2018-012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3月3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3月30日 10点00 分
召开地点: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3月30日
至2018年3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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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第3至第10议案经2018年2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项议案经2018年2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披露信息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议案6、议案9、议案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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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委托他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帐户卡。法人股东出席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登记时间:2018年3月29日(星期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登记和联系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公司办公楼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马华东、张爱艳
电话:0931-6239320 0931-6239122
传真:0931-6239221
六、 其他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3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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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