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12招商03”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招商证券编号:2018-005

债券代码:122234 债券简称:12招商0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12招商03”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5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3年3月5日发行的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5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12招商03”2017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4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73号文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招商03,代码122234

4、发行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分为3+2年期品种、5年期固定利率及10年期固定利率三个品种,其中12招商03为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行规模为人民币55亿元,票面利率为5.15%。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付息日:12招商03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兑付日:12招商03的兑付日为2023年3月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0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利率:按照《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招商03票面利率为5.15%

2、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4日

3、每手债券派发利息:本次付息每手“12招商0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5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还本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招商03”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招商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联系人:王丽卉、陈细雄

联系电话:0755-83276632、0755-82944686

传真:0755-82940412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人:于首祥

联系电话:0755-82492956

传真:0755-8249395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68875802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