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2018-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华东电脑 编号:临2018-006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8299320.41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16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利润无负面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号8楼X8001

法定代表人:许忠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485号4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游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菊,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 案件事实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脑”或“公司”)因与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硕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11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粤01民初472号】。

广州中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粤01民初472号,判决情况如下:

1、驳回原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404371 元,由原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云硕公司因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2016)粤0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有关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4)、《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3)、《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2)。

(二)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判令华东电脑公司完成设备安装工程,替换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设备(如12台电容补偿柜、BCD栋全部配电开关、B1油机室油机和连廊4层油机室5#油机的输出开关等),并通过项目终验合格;

3、判令华东电脑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以合同法总额231806443元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工程合同总额的0.05%计算违约金,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设备安装工程终验合格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9月16日为58299320.41元),在结算款中扣除;

4、判令华东电脑公司承担一次性违约金1000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华东电脑公司承担。

三、 本次重大诉讼的判决结果

广东高院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广东高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云硕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云硕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采纳其鉴定申请程序违法理据不足。

综上所述,云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广东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83297元,由上诉人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四、 重大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利润无负面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终329号

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