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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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品种二)。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中油04(136254)。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3亿元。

5、债券期限:十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940号”文。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3.7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26年3月2日止。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3月3日为上一计息期间的付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70%。本次付息每手“16中油04”(136254)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7.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3月2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8年3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3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中油04”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6中油04”(136254)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7.0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中油04”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中国石油大厦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电话:010-59986652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任贤浩

联系电话:010-6560835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6中油04”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6年2月29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