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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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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签订
《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2018-0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签订

《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收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的通知,中技集团现有股东颜静刚、杨影已于2018年2月25日与中商云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云南”)签订了《收购意向协议》,拟将其合计持有的中技集团100%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中商云南,后续将展开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并在满足相关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签订收购相关股份的正式合约,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合计约2.4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市中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院”)签发的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涉案材料。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黄某波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苏0591民初1052号等材料。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年4月17日9时3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某波,男,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被告一:颜静刚,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被告二:梁秀红,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被告三:陶婷婷,女,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

被告四: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2幢3楼,法定代表人:黄传宝。

被告五: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远宁。

被告六: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201号3幢108室,法定代表人:颜静刚。

被告七: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2、诉讼起因

2017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并发放了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七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

(2)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七承担原告实现本债权而支付律师费用372,000元。

(3)判决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湖州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浙05民初13号等材料。湖州市中院决定于2018年3月30日9时0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负责人:李幼平,住所:湖州市苕溪西路258号

被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被告二:颜静刚,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2、诉讼起因

被告一于2017年11月6日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借款金额23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被告一于2017年11月17日与原告签订《银行承兑协议》1份,开具银行承兑汇票3份,票据到期日为2018年8月14日,开票金额9250万;被告一于2017年11月27日与原告签订《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总协议》1份,融资借款1500万元,融资期限为180天;被告一于2017年11月17日与原告签订《出口订单融资业务总协议》1份,融资借款2笔,金额6000万元,其中一笔放款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融资金额5000万元,融资期限至2018年5月21日;另一笔放款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融资金额1000万元,融资期限至2018年5月28日。

上述融资由被告一以其所有的土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由被告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被告一、被告二在借款期间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事件,原告依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经原告通知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向湖州市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83,80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267,322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交付开具承兑汇票票款8,325万元,逾期未交付造成原告垫款的,按垫款金额每日支付万分之五的利息,利息计算至利随本清;

(3)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给原告的抵押物,在最高额抵押金额11,9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给原告的抵押物,在最高额抵押金额1,25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二对上述借款在最高额2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01民初317号等材料。上海市第一中院决定于2018年4月12日14时0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法定代表人:冯强。

被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被告二:颜静刚,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被告三:梁秀红,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2、诉讼起因

2017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协议》,与被告二、三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被告二、被告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为被告一开具并承兑了40张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2月22日。2018年1月26日,原告宣布债务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部票款,除扣划的保证金外,余款5340万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票款人民币5340万元。

(2)判令被告一如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导致原告垫款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垫款本金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情况

上述各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关于黄某波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从未审议过此案件相关借款或担保事项,公司未来将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苏0591民初1052号等材料。

2、湖州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浙05民初13号。

3、上海市第一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01民初317号等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27证券简称:尤夫股份公告编号:2018-03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2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8年2月23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15:00至2018年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翁中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5,391,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051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5,230,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010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1,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405%。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1,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405%。

5、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合作成立新能源产业基金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37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029%;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9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2018年2月27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监事银奔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银奔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监事的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银奔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银奔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其监事辞职报告在补选监事任职后生效。在选举产生新任监事之前,银奔先生仍继续履行监事的相关职责。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银奔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