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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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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8-09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国电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五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电电力”)七届五十一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2月11日以专人送达或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监事发出,并于2018年3月1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11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全部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同意《关于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交易对方”,公司与中国神华以下合称为“合资双方”)各自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交易对方及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中国神华。中国神华系2004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批复》(国资改革[2004]1005号)的批准,于2004年11月8日由原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现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以经评估及国务院国资委核准评估结果的相关资产、负债及权益作为出资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007年中国神华分别在H股和A股上市,H股股票代码为1088,A股股票代码为601088。目前,中国神华主营业务为煤炭、电力的生产和销售,铁路、港口和船舶运输,煤制烯烃等业务,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国电电力和中国神华各自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

(二)标的资产

1.国电电力标的资产

国电电力标的资产包括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公司股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等3家电厂资产;以及浙江浙能北仑发电有限公司、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家参股公司股权,上述资产涉及在运装机容量3,316万千瓦,在建装机容量756万千瓦,具体如下:

单位:万千瓦

注:上述装机统计为截至2017年9月30日数据。

2.中国神华标的资产

中国神华标的资产包括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华太仓发电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股权;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萨拉齐电厂、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湾热电厂等3家电厂资产;以及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1家参股公司股权,上述资产涉及在运装机容量3,313万千瓦,在建装机容量330万千瓦,具体如下:

单位:万千瓦

注:上述装机统计为截至2017年9月30日数据。期后,神华国华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号机组2017年12月底在建转运营66万千瓦,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三河电厂2017年10月扩容3万千瓦。

(三)评估值、交易金额及股权比例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以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出具的审计和评估结果,以201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国电电力标的资产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3,895,460.52万元,评估值合计5,125,387.50万元,评估增值率31.57%,权益评估价值3,744,927.12万元;中国神华标的资产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3,844,186.01万元,评估值合计4,657,408.18万元,评估增值率21.15%,权益评估价值2,770,983.69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中国神华持有的河曲发电股权比例为82.65%,该比例为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河曲发电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

本次资产评估交易定价主要用于确定合资公司中合资双方的股权比例。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并经合资双方协商确认,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国电电力出资额为574,735.79万元,持有合资公司57.47%股权;中国神华出资额为425,264.21万元,持有合资公司42.53%股权。

(四)过渡期安排

1.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合资公司享有。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损益由合资公司享有或承担。

2.过渡期内,除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损益外,若因标的资产减资、股权变动、利润分配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益减少的,由相应合资方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补足标的资产权益减少值对应的出资金额;若因标的资产增资、股权变动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益增加的,由合资公司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退还相应合资方,以保证合资双方按照约定的持股比例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

3.以交割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交割日补充审计,区分因正常经营及除正常经营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过渡期间损益金额。

(五)债权债务处理

1.标的资产为火电公司股权的,其债权、债务均由本次交易后的该等公司依法继续承担。

2.标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按照“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自交割日起其债权债务转由合资公司享有和承担。

(六)劳动人事

1.标的资产为火电公司股权的,不涉及劳动关系转移,员工工资福利等继续由所涉及的原公司承担。

2.标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自交割日起,前述资产的相关生产、管理等人员的劳动关系均由合资公司承继且员工工资福利等由合资公司或合资公司分公司承担。

(七)权属转移的相关安排和违约责任

自交易协议生效之日起,合资双方尽快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并由国电电力牵头办理名称预核准以及工商设立登记手续。自交割日(指合资双方以标的资产组建合资公司涉及的合资公司工商登记完成之日当月的最后一天)起,合资双方应尽快办理标的资产交割过户至合资公司的相关手续。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承诺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履行其在交易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请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其全面、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非因合资双方的过错导致交易协议不能生效或不能完成的,双方均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资方案有效期

合资方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吕跃刚对本项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关联董事乔保平、张国厚、高嵩、米树华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对本项议案中相关子议案逐项表决同意。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同意《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要求,就本次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吕跃刚对本项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关联董事乔保平、张国厚、高嵩、米树华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同意《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之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神华(以下简称“乙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之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建合资公司方案

1.甲方以其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与乙方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资产范围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2.合资双方确认,根据经有权机关备案的《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甲方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评估值为3,744,927.12万元,乙方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评估值为2,770,983.69万元。

基于上述经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值,经合资双方协商,甲方持有合资公司57.47%股权,乙方持有合资公司42.53%股权。

3.合资双方同意,合资公司名称以最终工商登记名称为准,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注册资本为100亿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574,735.79万元;乙方出资额为425,264.21万元。

4.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生产、销售(以合资公司工商登记为准)。

5.合资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并共同促使合资双方于交割日(指合资双方以标的资产组建合资公司涉及的合资公司工商登记完成之日当月的最后一天,下同)前完成相关标的资产的内部重组工作。

6.合资双方同意,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合资公司享有。

(二)合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1.合资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双方仅以本协议所约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合资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由甲方提名,2名由乙方提名。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合资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由甲方提名,1名由乙方提名;另外1名职工监事由合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提名的监事担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过渡期安排

1.合资双方一致同意,在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损益由合资公司享有或承担。

2.合资双方一致同意,在过渡期内,除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损益外,合资双方应尽力保证合资双方各自标的资产权益不得发生变化。除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损益外,若因标的资产减资、股权变动、利润分配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益减少的,由相应合资方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补足标的资产权益减少值对应的出资金额;若因标的资产增资、股权变动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益增加的,由合资公司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退还相应合资方,以保证合资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持股比例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

3.合资双方一致同意,以交割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交割日补充审计。

(四)债权债务处理

1.合资双方确认,合资双方拟用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本次交易不改变标的资产中的股权所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该等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本次交易后的该等公司依法继续承担。

2.就标的资产中的非股权部分资产,根据“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自交割日起,与非股权部分的标的资产有关的债权债务随该等非股权部分资产一并转由合资公司享有和承担,相关合资一方应负责办理上述债权债务转移至合资公司的相关手续。就转移的债权债务,相关合资一方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债权债务转移应履行的通知和/或同意程序。

(五)权属转移的相关安排和违约责任

自交易协议生效之日起,合资双方尽快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并由国电电力牵头办理名称预核准以及工商设立登记手续。自交割日起,合资双方应尽快办理标的资产交割过户至合资公司的相关手续。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承诺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履行其在交易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请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其全面、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非因合资双方的过错导致交易协议不能生效或不能完成的,双方均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六)协议的生效

交易协议自合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资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正式生效:

1.国电电力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2.中国神华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3.就本次交易取得其他有权机关的批准。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吕跃刚对本项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关联董事乔保平、张国厚、高嵩、米树华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同意《关于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的交易对方为中国神华。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7]146号),国家能源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合并完成后,国家能源集团将成为国电电力和中国神华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中国神华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与中国神华出资组建合资公司构成关联交易。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吕跃刚对本项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关联董事乔保平、张国厚、高嵩、米树华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同意《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核查,公司满足上述相关法规的要求,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吕跃刚对本项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关联董事乔保平、张国厚、高嵩、米树华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同意《关于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核查,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七、同意《关于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核查,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八、同意《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7]146号),国家能源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合并完成后,国家能源集团将成为国电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系由国务院国资委出资设立,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因此,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九、同意《关于批准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聘请瑞华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就本次交易中公司出资的标的资产出具了瑞华专审字[2018]01470001号至01470010号,瑞华专审字[2018]21040002号、21040003号、21040005号至21040012号,瑞华专审字[2018]32110001号、32110002号《审计报告》,并按重组完成后的股权架构出具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告瑞华阅字[2018]01470001号《审阅报告》;中国神华聘请毕马威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就本次交易中中国神华出资标的资产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800020号至1800037号《审计报告》;公司聘请中企华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1388-01号至22号以及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1386-01号至18号《评估报告》,上述《评估报告》已分别在国电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备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报告。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同意《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与中国神华以各自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中企华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经核查,董事会认为: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企华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中国神华及标的资产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均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中企华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中企华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交易中,公司与中国神华在合资公司的股比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依据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同意《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定价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企华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主要用于确定合资公司中合资双方的股权比例。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同意《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采取措施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财务指标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同时,为防范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每股收益的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3)。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出具<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持续回报能力,确保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作出相应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每股收益的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3)。

公司全体11名董事与本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均回避对于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同意《关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议案》

在国家能源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后,国家能源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承继原国电集团向公司出具的《关于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的函》和《关于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的函》中提及的相关安排,经国家能源集团与国电电力友好协商,国家能源集团对国电电力作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避免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承诺函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2)。

公司关联董事乔保平、张国厚、高嵩、米树华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吕跃刚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和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2.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和文件;

3.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的申报事宜;

4.如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新规定和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修订、完善相关方案,或根据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合资公司设立、资产交割、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

6.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事项。

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同意《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8-11)。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日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8-10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国电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电电力”)七届二十八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2月11日以专人送达或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发出,并于2018年3月1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4人,谢长军监事因事请假,委托张紫娟监事代行表决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全部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 同意《关于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交易对方”,公司与中国神华以下合称为“合资双方”)各自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交易对方及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中国神华。中国神华系2004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批复》(国资改革[2004]1005号)的批准,于2004年11月8日由原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现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以经评估及国务院国资委核准评估结果的相关资产、负债及权益作为出资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007年中国神华分别在H股和A股上市,H股股票代码为1088,A股股票代码为601088。目前,中国神华主营业务为煤炭、电力的生产和销售,铁路、港口和船舶运输,煤制烯烃等业务,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下转8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