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15 证券简称:小商品城 公告编号:临2018-008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诉讼金额:合计113,675,739.2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3月1日,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城贸易”)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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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
被告: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二)、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09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2009年质总字003号《保证金质押总协议》,约定:本合同的主合同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自2009年1月20日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协议,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因被告一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质权效力及于保证金所生利息,原告有权占有保证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偿主债权。
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一先后签订了三份《开立国际信用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同意原告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信用证下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被告一将于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日或者原告要求的其他日期(以日期较早者为准)前一个工作日内将备付款项足额存入其在原告开立的帐号,以用于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原告亦有权主动借记被告一在原告的外币或人民币账户作为备付款对外付款;如因被告一存入的备付款项不足致使原告对外垫付应付款项,被告一应清偿上述款项;对人民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以日息万分之五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本合同属于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署的编号为2009年质总字003号的《保证金质押总协议》项下的主合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由被告一提供保证金质押;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损失;等等。
2017年2月21日,原告依被告一申请开立了编号为LC2717317000004的国际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7,100万元,被告一缴纳保证金1,420万元。上述信用证于2017年8月23日到期,因被告一账户内备付金不足,原告在扣除保证金及利息、以及被告一其他帐户内资金后,实际为被告一垫款48,496,241.45元,之后原告又催收回部分款项,被告一尚欠原告垫款21,814,911.57元。
2017年3月8,原告依被告一申请开立了编号为LC2717317000013的国际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6,275万元,被告一缴纳保证金1,255万元。上述信用证于2017年9月6日到期,因被告一账户内备付资金不足,原告在扣除保证金及利息后,实际为被告一垫款50,180,458.71元。
2017年3月22日,原告依被告一申请开立了编号为LC2717317000019的国际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4,075万元,被告一缴纳保证金815万元。上述信用证于2017年9月20日到期,因被告一账户内备付资金不足,原告在扣除保证金及利息后,实际为被告一垫款32,587,295.87元。
上述信用证项下,被告一至今尚欠原告垫款合计为104,582,666.15元。
2016年7月25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函》,确认对于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授信15,000万元用于转口贸易业务知晓并予以监管,并确认一旦发生风险事项,被告二会出面协调,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认为其系基于被告二出具的《函》,才与被告一开展了上述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信用证垫款人民币104,582,666.15元,并支付利息8,500,465.11元、复利242,608.03元(利息及复利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18年1月22日,此后按相同标准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
2018年2月11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民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13,675,739.29元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
三、本次公告的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参考有关专业意见及判决结果等,按最佳估计数计提准备。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 民初18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