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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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18-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9月5日下发的[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年5月20日下发的[2013]13号《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相关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18年03月01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ETF基金除外)所持有的以下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待以下停牌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日起,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停牌股票明细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登陆我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或查阅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03月02日

关于鹏华丰饶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

公 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鹏华丰饶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鹏华丰饶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赎回费率的调整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生效,即自2018年3月9日起,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鹏华丰饶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鹏华丰饶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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