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03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诉讼本金:2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0107民初3189号等材料。普陀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年3月22日9时0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金峦(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沈灵。
被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被告二: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201号3幢108室,法定代表人:颜静刚。
被告三: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远宁。
被告四: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437号2幢,法定代表人:王晓强。
被告五:颜静刚,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2、诉讼起因
2017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并向约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普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万元及原告提供保全担保支付的保险费55000元。
(3)请求判决被告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个被告共同承担。
二、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从未审议过上述借款事项。公司未来将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目前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0107民初3189号等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