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18-008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日收到公司股东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集团”)递交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前,莱钢集团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55,115,523股,持股比例为27.97%(其中1,177,500,000股为可交换私募债质押标的);2017 年6 月7 日,公司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A 股股东每股转增股份0.3 股,本次转增后,莱钢集团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61,650,1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97%(其中1,530,750,000股为可交换私募债质押标的)。根据收到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2017年5月17日,莱钢集团可交换私募债进入换股期;截至2018年3月1日,莱钢集团可交换私募债债券持有人累计换股895,739,244股,换股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8.18%;初始换股价为2.74元/股,公司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后,2017年6月9日起换股价调整为2.11元/股。本次权益变动后,莱钢集团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减少至2,165,910,936股,持股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19.79%(可交换私募债质押标的由1,530,750,000股减少至635,010,756股)。
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减持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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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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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涉及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
2.上述减持事项涉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日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股票代码:6000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莱芜市钢城区友谊大街38号
通讯地址:莱芜市钢城区友谊大街38号
联系电话:0634-6820752
股份变动性质:因莱钢集团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换股导致莱钢集团持股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八年三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规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权变动系因莱钢集团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换股导致莱钢集团持股减少所致。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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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莱钢集团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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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5%以上已发行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和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公司股东莱钢集团可交换私募债持有人进入换股期后换股,导致莱钢集团持股减少所致。莱钢集团可交换私募债进入换股期(2017年5月17日)前,莱钢集团持有山东钢铁2,355,115,523股,持股比例为27.97%(其中1,177,500,000股为16莱钢EB质押标的)。
2017 年5 月10 日召开的山东钢铁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 年年度转增股本方案,向截至2017 年6 月7 日15:00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山东钢铁全体A 股股东每股转增股份0.3 股。本期股票转增之后山东钢铁总股本变为10,946,549,616股,莱钢集团持有山东钢铁3,061,650,180股,持股比例为27.97%(其中1,530,750,000股为16莱钢EB质押标的)。
截至2018年3月1日,由于莱钢集团可交换私募债持有人进入换股期后换股,导致莱钢集团持有山东钢铁的股票数量减少至2,165,910,936股,持股比例为19.79%(可交换私募债质押标的1,530,750,000股减少至635,010,756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持股计划
莱钢集团可交换私募债进入换股期后,债券持有人均可自主进行换股,故莱钢集团可能存在未来12个月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意向。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截至2018年3月1日,莱钢集团可交换私募债债券持有人累计换股895,739,244股,按照公司总股本10,946,549,616股测算,换股股数占总股本的8.18%。由此导致莱钢集团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减少8.18%。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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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可交换债券换股情况
根据《莱芜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2016年11月17日莱钢集团可交换债券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发行规模22.78亿元。
2017年5月17日,莱钢集团可交换私募债进入换股期,初始换股价为2.74元/股。
根据《莱芜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当山东钢铁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山东钢铁A股股票价格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调整换股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N/(N+n);
低于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k)/(N+n),k=n×A/M;
派送现金股利:P1=P0×(S-D)/S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换股价格,P1为调整后换股价格,N为该次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n为该次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数量,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M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条款的公告)前一交易日普通股收盘价,S为该次派发现金股利的除息日普通股收盘价,D为该次派发现金股利每股派发股利金额。
根据上述约定,“16莱钢EB”自2017年6月9日起由2.74元/股调整为2.11元/股。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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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6年8月2日,莱钢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莱钢集团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
2016年8月9日,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同意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请示的批复》(鲁国资收益字﹝2016﹞48号),同意莱钢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债券方案。
2016年8月9日,经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山钢资字﹝2016﹞42号,同意莱钢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债券方案。
2016年11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6】2095号),上交所认为莱钢集团可交换债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条件。
2016年11月28日,莱钢集团发布可交换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告,莱钢集团可交换私募债与2016年11月17完成发行并于2016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报告书提交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与签署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罗登武
签署日期:2018年3月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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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罗登武
签署日期:2018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