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延迟召开2018年临时股东大会并接受
临时提案的函》的回函的公告

2018-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A股 600695 证券简称:A股 绿庭投资 编号:临2018-022

B股 900919 B股 绿庭B股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延迟召开2018年临时股东大会并接受

临时提案的函》的回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日收到公司股东上海炳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炳通”)发来的《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延迟召开2018年临时股东大会并接受临时提案的函》。要求:“1、延迟召开2018年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以保证其他直接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有合理时间考虑并确定是否提名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2、接受本公司临时提案,提交2018年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就上述上海炳通来函的事项,现回复如下:

一、公司《关于收到股东逾期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编号:临2018-019)中关于收悉临时提案的时间表述真实准确。公司董事会不予接收上海炳通提交的上述临时议案,是因为上海炳通未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即未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即2018年2月25日当日及之前)向召集人书面提交临时提案。

二、公司此次改选董事会系由持股3%以上的股东绿庭(香港)有限公司提议,此次改选有利于保证公司战略及业务目标的稳定衔接,有利于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董事会经过慎重研究,并经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决定将绿庭(香港)有限公司提出的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临时提案的提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剥夺其他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及提名董事候选人权利的情形。

公司《章程》第57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上海炳通提交的临时议案因晚于法定期限,导致无法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系其自身原因,如因此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对其他全体股东是不公平的。

基于上述情况,对于上海炳通提出的两点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

1. 本次股东大会不予延迟召开。

2. 不予接收上海炳通的前述临时提案,且无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