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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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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6版)

2018-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表决权。《关于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8年4月9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即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联系人:许帆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咨询。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正常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业务受理不受影响。相关业务受理若有变化,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一:《关于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在实施新的管理费率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五日

附件二:

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于2018年3月5日公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和本公告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为多个的,若仅以其中部分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授权受托人参会和投票的,应当注明该账户号码。若不注明的,视为授权受托人就其全部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号码,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因证件号码发生过更新或其他原因不确定其基金账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号码,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查询。

4.具体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请参见《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正文。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则其授权无效。

6.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并打印等方式获取,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12月29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调整管理费率及基金合同修改事宜。

本次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及基金合同修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要点

1、调整管理费率

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如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项下内容:

原表述: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拟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对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协议中管理费率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2、其他修改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特此说明。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五日

(上接8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