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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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8-018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2日以直接送达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3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新材料”)提供担保的议案。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新材料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申请最高额人民币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本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中3.5亿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福星新材料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该议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8-019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新材料”)于近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共同签署《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公司与平安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福星新材料向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函》。相关合同约定,福星新材料向平安银行申请最高额人民币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中3.5亿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福星新材料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担保已经本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福星新材料:该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66,000万元,注册地址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法定代表人谭红年。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814,529,425.42元、负债总额1,075,139,169.80元、净资产1,739,390,255.62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649,000,000.00元(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下同);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18,268,170.33元、利润总额-181,532,664.75元、净利润-191,034,698.23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17年9月30日,资产总额2,833,084,124.17元、负债总额1,191,197,686.40元、净资产1,641,886,437.77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325,000,000.00元;2017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902,618,874.96元、利润总额-97,589,362.47元、净利润-97,503,817.85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该公司最新信用等级为AA级。

三、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平安银行;

保证人:本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担保期限: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合同生效: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反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债务人):福星新材料

被保证人:本公司

反担保范围:基于《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期间: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本公司为债务人代偿之日后三年。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生效时间:自反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有利于福星新材料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福星新材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福星新材料已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福星新材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生产正常,经营稳健,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善、自身盈利能力的提升,其完全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且福星新材料已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其清偿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发展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567,196.8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91,548.89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567,196.8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61.92%)、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91,548.89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33.44%),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