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03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合计约1.1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签发的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涉案材料。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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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保理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浦东新区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0115民初16373号。浦东新区法院决定于2018年4月3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010室,法定代表人:苏黎。
被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被告二: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328号7幢7层J2183室,法定代表人:吴建国。
被告三:颜静刚,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2、诉讼起因
2017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二提供总计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元的不可循环保理融资额度,以受让被告二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被告二与被告一签署的《购销合同》项下的人民币32,619,020元的应收账款及从属权利和权益),同时约定保理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元,保理预付款利率为11%每年。同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三为上述《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30,00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9月2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二拨付了保理预付款人民币30,000,000元。
因发生被告违约情形,原告宣布上述保理融资、应收账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二向原告返还相应保理预付款、被告一即时支付应付账款。为此,原告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2,619,02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3)判令被告二向原告返还保理预付款人民币30,0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保理预付款利息。
(5)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6)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5万元。
(7)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至第(2)项的付款义务、被告二的第(6)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本金最高额以人民币30,000,000元为限)。
(8)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如被告一、被告二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第(1)项、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相应给付义务,则另一方在第(1)项、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相应给付义务予以相应减少,在第(2)项、第(4)项及第(5)项诉讼请求中的逾期违约金、利息及滞纳金计算基数于付款日次日予以相应减少。
(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初17079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浦东新区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0115民初17079号等材料。浦东新区法院决定于2018年4月17日下午14时0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7幢-2-2-108),法定代表人:方蔚豪。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第三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世纪大道1239号第一层01、02单元,法定代表人:凌涛。
2、诉讼起因
2017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了《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00元,被告向原告汇付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被告的还款为不等额还款,共36期,每月支付一期,还款期限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
2018年1月9日,原告按约向被告进行了第一笔贷款放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截至2018年2月13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期贷款本息(即放款当日需支付款项),因被告违约情况,原告停止支付第二笔人民币10,000,000元贷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借款本息总计人民币39,982,000元(其中包括到期应付款49,982,000元,扣除保证金10,0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加速到期日止的违约金以及自合同加速到期日的次日起至全部剩余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初17081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浦东新区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0115民初17081号等材料。浦东新区法院决定于2018年4月17日下午14时0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7幢-2-2-108),法定代表人:方蔚豪。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第三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世纪大道1239号第一层01、02单元,法定代表人:凌涛。
2、诉讼起因
2017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了《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00元,被告向原告汇付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被告的还款为不等额还款,共36期,每月支付一期,还款期限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
2018年1月9日,原告按约向被告进行了第一笔贷款放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截至2018年2月13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期贷款本息(即放款当日需支付款项),因被告违约情况,原告停止支付第二笔人民币10,000,000元贷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借款本息总计人民币39,982,000元(其中包括到期应付款49,982,000元,扣除保证金10,0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加速到期日止的违约金以及自合同加速到期日的次日起至全部剩余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判决情况
上述各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0115民初16373号等材料。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0115民初17079、17081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9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03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收到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技集团”)的通知,上海中技集团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已进入前期洽谈及尽职调查阶段,可能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尤夫股份,股票代码:002427)已于2018年2月2日(星期五)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8)。
截至2018年2月23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中技集团、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与拟引进的国有战略投资者签订了增资的框架性协议。该国有战略投资者正在履行有权部门的事先审批流程,前期尽职调查工作也正在进行当中。鉴于该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的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尤夫股份,股票代码:002427)已于2018年2月23日开市起继续停牌,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8)。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
目前,上述事项仍在积极推进过程中,正在经相关有权部门事前审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