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股权补偿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30 证券简称:中粮生化 公告编号:2018-022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股权补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生化”、“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安粮集团”)支付的首笔股权补偿款人民币5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上述股权补偿款的具体情况
2006年12月22日,中粮生化、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集团”)安粮集团共同签署了《关于转让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安粮集团同意在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上市后国元证券法人股股票获得上市流通资格的情况下,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公司和丰原集团投资国元证券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整。公司和丰原集团享有该4,500万元人民币股权补偿款的连带债权。
2010年11月2日,国元证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安粮集团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安粮集团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向公司及丰原集团支付人民币4,500万元股权补偿款。2014年6月,丰原集团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两审法院终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6)皖民终520号终审判决,确认安粮集团应当支付股权补偿款,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直至付清。
经友好协商,2018年1月3日,中粮生化与安粮集团签订协议书,约定安粮集团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520号终审判决向公司支付补充协议项下股权补偿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4,811.91万元,最终付清款项时间为不晚于2018年9月30日。
二、关于上述股权补偿款的风险提示
安粮集团已就上述(2016)皖民终520号终审判决事项向最高人民法院启动申诉程序。根据中粮生化与安粮集团签订协议书的约定,如安粮集团在补充协议的范围内申诉成功,中粮生化将按照申诉成功后的法律文件确定的内容,向安粮集团履行返还款项的义务,利息根据实际占用天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安粮集团的上述申诉申请,尚未立案。因此,安粮集团再审申请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