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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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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支持中小投资者向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索赔的公告

2018-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属的全国性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其宗旨是服务于中小投资者,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帮助更多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投服中心现公开征集因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23,以下简称雅百特)财务造假违法行为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通过委派证券公益律师等方式,支持投资者向雅百特及相关责任人员提起索赔诉讼。

一、索赔对象

2017年12月14日,证监会对雅百特及其责任人员陆永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2号)。处罚决定书认定,雅百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8,312.41万元,虚增利润25,650.11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收入48,182.17万元,虚增利润23,226.34万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3.08%;2016年1至9月虚增收入10,130.24万元,相应虚增当期利润2,423.77万元,占2017年1至9月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74%。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以及2016年三季报公布。

证监会认定雅百特是财务造假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陆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是对雅百特财务造假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次证券支持诉讼拟追究雅百特及责任人员陆永的首要赔偿责任。

二、征集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此次证券支持诉讼的征集范围确定如下:

自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8日期间买入雅百特股票且未全部卖出(即在2017年4月7日仍有余额的),该部分股票余额在2017年4月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受损的投资者。

投资者因雅百特财务造假行为受到的损失,可能与投资者通常意义所理解的买卖股票亏损金额存在差异。判断是否受损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5年第11期“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三、征集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自然日(至2018年3月21日截止)为公开征集期限。收件截止时间以寄出邮件邮戳日期为准。

为保障证券支持诉讼的效率,及时让受损投资者获赔,投服中心将按照征集期限接收投资者的申请,请广大投资者务必关注截止日期,及时申请。经审核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投服中心将及时予以登记。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和完备,是索赔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务必高度重视。投资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信息, 否则投资者将自行承担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 投资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 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码通”证券账户查询单(包含所有证券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注:证券公司营业部可打印)。

(三) 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雅百特单只股票纸质版对账单及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可存于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

对账单区间至少应当包括自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5月9日期间关于雅百特单只股票的所有交易情况,每一条交易记录至少应包含姓名、证件号码、股东账号、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交易日期、委托方向、成交数量、成交金额、证券余额、佣金、印花税等内容。若投资者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或通过信用账户在本公告征集时间段内买卖过雅百特,需打印所有账户雅百特单只股票的对账单。

如果2016年3月25日及之前,投资者曾买入雅百特股份,请同时提供截至2016年3月24日收盘时投资者仍持有雅百特股票的余额情况,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若2016年3月25日及之前投资者未曾买入过雅百特股票,则投资者需书面说明首次买入雅百特的具体日期,并提供自该日期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的对账单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股票纸质版对账单样例如下:

为准确计算损失金额及提升统计效率,请提供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若证券公司营业部不能提供雅百特交易记录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投资者需要将雅百特交易情况按每条交易记录必备要素自行制作电子版交易记录(EXCEL格式)。电子版交易记录可发送电邮至JTTIAN@ISC.COM.CN。

股票电子版对账单样例如下:

五、费用承担

证券支持诉讼具有公益性,投服中心的公益律师或工作人员将帮助投资者提起诉讼,投资者不需要承担律师代理费用,只需自行承担应依法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公告费(如需)等)。

诉讼费用的项目、金额由法院根据国家规定确定。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诉讼费用需由原告预交至法院,法院判决后将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等事项而产生的公告费最终由哪一方承担,属于受理法院的自由裁量范畴,不排除由原告自行承担的情形。投服中心将另行通知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交纳诉讼费用。

另外,如申诉投资者被确认受理,则投资者需按律师要求对相应材料进行公证,并承担公证费用。

六、材料寄送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B座5楼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维权事务部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电话:021-50496532

请投资者在寄送材料时务必附上自己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如有电子邮箱地址,请一并附上。

七、特别提示

1. 投资者在证券支持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也需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并对诉讼结果最终负责。投服中心的角色是投资者诉讼维权的支持者和帮助者,不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投服中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将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支持投资者维权的过程中,投服中心将充分考虑和尊重投资者的自主意愿,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投服中心提交申请的投资者,无论损失金额大小,我们将公平对待、平等保护。

2. 投资者向投服中心递交本公告所要求的证据材料,即视为投资者同意投服中心支持诉讼,以及同意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师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投服中心委派的公益律师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关系。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提起本案诉讼并在起诉书上代为签字,代为出庭,代为选定或成为诉讼代表人,代为决定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代为申请追加或减少被告和第三人,代为调查、举证、质证、答辩,代为提交、签署、收取法律文书,代为申请调查取证,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撤诉,代为办理本案中应当由委托人出面办理的一切法律事务和手续。一旦投资者与公益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即成为本案的被支持人。基于诉讼需要,被支持人应当积极配合诉讼代理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因被支持人怠于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可能导致支持诉讼案件拖延的,经催告后被支持人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相关诉讼手续的,视为投服中心有权终止以上代理关系被支持人放弃本次公益诉讼支持、自行终止以上代理关系,相关法律后果由被支持人承担。

3. 在申请支持诉讼前,若投资者已委托其他律师代理本案,投服中心将不予受理。需要提醒的是,投资者与其他律师所形成的诉讼委托关系受法律保护,未被投服中心代理的适格投资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仍有权委托其他律师或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

4. 投资者在申请证券支持诉讼时需清楚认识到诉讼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败诉,赔付金额因个案情况可能会有一定比例扣除,结案时间受案件审理需要而延长等。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将由法院最终裁判确定。本公告所列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是依据相关公开资料、法律法规并参考司法实践后作出的初步认定,不排除在正式起诉前做相应调整或变更,亦不排除与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的可能性。因此,投服中心不能保证符合本次征集公告范围的投资者全部被法院认定为适格原告,也不能保证所有被法院认定为适格原告的投资者一定胜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投资者向投服中心递交公告所要求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否齐全),即视为投资者已知悉上述法律风险,并承诺放弃因不利诉讼结果而向投服中心追究责任的权利。

5. 投服中心确定不予支持的投资者的申请材料,投服中心不予退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6. 投资者应当遵守投服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如实提供必要的身份信息和证据材料,依法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积极配合诉讼代理人完成相关法律手续等。关于诉讼费用,投资者应当知悉,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因当事人未交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产生的法律后果为直接引起诉讼程序终结、诉讼时效中断。

7. 投资者申请支持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服中心可以终止受理:(一)投资者申请材料不全,经两次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二)投资者不能按征集公告要求承诺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公告费等)的;(三)因投资者提交的联系信息有误的,经确认无法与投资者取得联系的。前述第三款情形下,若投资者主动与投服中心取得联系,或者发现其他途径可与投资者联系的,投服中心可视案件进度继续受理或退回申请。

8. 投服中心将对投资者寄送的材料予以登记,并将根据征集情况、支持诉讼的工作流程和安排提起证券支持诉讼,同时公告相关信息。投资者可关注投服中心微信公众号“投服中心”了解相关信息,亦可来电咨询案件进展情况。投服中心咨询热线:021-50496532。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9. 投服中心从未授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发布维权征集公告。目前,投服中心官方发布公告的渠道限于投服中心微博、微信公众号、《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等主要财经媒体。未经授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投服中心名义发布任何维权征集公告。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