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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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8-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3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鑫安保本基金”)转型而来。根据新华鑫安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2018年1月26日新华鑫安保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于2018年2月3日起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18年3月19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2)有关新华鑫安保本基金到期安排及转型为本基金后的相关运作相关业务规则请查阅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月19日发布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运作后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及2018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旗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运作后相关业务规则的补充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场内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且申请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注: 1个月以30日计,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原基金份额取得之日或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起至赎回申请确认日(不含)止)

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陈静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5.2代销机构

5.2.1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5.2.2 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证所网站)。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2018年3月19日起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刊登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垂询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享受长期投资理财的快乐!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