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
(第二期)(品种一)2018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8-015
债券代码:145428 债券简称:17银河F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
(第二期)(品种一)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2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23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发行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3、债券简称及代码:17银河F3(145428)。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2年,发行规模17.6亿元,票面利率为4.98%。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6、付息日:2018年3月23日。
7、上市时间和地点:2018年4月1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2日
(二)付息日:2018年3月23日
三、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4.98%,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80元(含税)。
四、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兑付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兑付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郁军
联系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033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789号6楼
联系人:邢一唯
联系电话:021-32587357
邮编:20004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8-016
债券代码:145429 债券简称:17银河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
(第二期)(品种二)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2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23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发行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3、债券简称及代码:17银河F4(145429)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2.5年期,发行规模25亿元,票面利率为4.98%。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6、付息日:存续期间每年的3月23日及9月23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7、兑付日:2019年9月2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上市时间和地点:2017年4月1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的2.5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4.98%,每手“17银河F4”(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4.695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2日
(二)付息日:2018年3月23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兑付为截止2018年3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兑付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郁军
联系电话:010-66568415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033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789号6楼
联系人: 邢一唯
联系电话:021-32587357
邮编:20004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