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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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8年2月12日起,2018年3月14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2,218,201.90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本次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2月12日)基金总份额4,201,718.63份的52.7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2,218,201.9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3月15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意终止《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实施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关于《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自2018年3月16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4741号

申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委托代理人:林文卿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三月七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于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二月十四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刘宇的监督下,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褚怡之、林文卿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三月十四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218,201.90份,占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权益登记日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4,201,718.63份的52.7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218,201.9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证书后所附的《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附件:《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共一页)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计票结果

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终止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2月12日,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监督员在监督人、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218,201.9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2.79】%,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218,201.9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监督员(基金管理人代表):褚怡之、林文卿

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刘宇

公证员:林奇 公证人员:唐宋飞

见证律师:程杨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