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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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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18-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72 股票简称:众兴菌业 公告编号:2018-035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亮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袁斌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博书先生,董事李彦庆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本次拟合计减持将不超过2,972,2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962%,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亮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袁斌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博书先生,董事李彦庆先生(以下简称“减持股东”)的《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告知函》,拟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及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部分)。

3、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其中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为13元/股,经分红转增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6.19元/股)。

4、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5、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6、拟减持股份数量:

减持股东将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文件的规定,遵循2018年各自减持股份不超过可转让法定额度原则,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本次拟合计减持将不超过2,972,2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62%,具体数量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二、减持股东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刘亮先生、袁斌先生、高博书先生曾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

1、自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众兴菌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0%。

3、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袁斌先生、刘亮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高博书先生还承诺:

(1)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和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前述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本人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履行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价未出现上述(1)中所述情况,故锁定期无需延长6个月;同时减持股东已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二)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减持

董事李彦庆先生只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其与其他持有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的减持股东均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披露本减持计划的减持进展情况公告。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告知函》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