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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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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8-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国泰君安 股票代码:60121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债券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受托管理人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本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次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次债券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募集说明书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第一节本期发行概况

一、本次债券发行的公司内部核准文件

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并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召开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发行本次债券的数量、期限、利率、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偿债保障措施及授权事项等事项进行了表决;该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在上述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2018年3月13日公司获授权人士已同意本次发行的规模、募集资金用途、债券期限、债券利率等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债券发行作出《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29号),公司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36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18国君G1”,证券代码为“143528”)。

(二)发行总额:基础发行规模为3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20亿元。

(三)票面金额:100元。

(四)期限:本期债券限为3年。

(五)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4.5%~5.5%,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六)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30亿元的基础上,由主承销商在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上追加不超过20亿元的发行额度。

(七)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八)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九)发行对象:本期债券拟向所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发行期限:2018年3月20日为发行首日,至2018年3月21日止,发行期2个工作日。

(十一)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8年3月20日。

(十二)起息日:自发行截止日开始计息,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21日为下一个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三)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8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止。

(十四)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五)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六)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十七)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3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八)本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支付将通过本期债券的托管机构办理。具体利息和本金支付办法将按照本期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二十)债券托管: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本期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二十一)交易场所: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十二)主承销商:本期债券发行以及存续期间内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称。

(二十三)簿记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四)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组成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五)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六)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七)资信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二十八)主体信用级别:AAA级。

(二十九)本期债券信用级别:AAA级。

(三十)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或用于调整公司负债结构和改善财务结构。公司将根据未来证券市场走势和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灵活、审慎地运用资金,通过创新转型充分挖掘传统业务潜力,积极拓展创新业务,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灵活使用资金,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业务拓展,优化收入结构和优化公司的负债结构,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投资者有关的投资成本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须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开户、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本期发行结束后债券上市的有关安排

本期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流通交易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范。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将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本期发行有关当事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联系人:沈凯、谢佐良

电话:021-38676309

传真:021-38670309

(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大厦东塔6楼

联系人:杨铃珊

电话:18817309197

传真:021-38565900

(三)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一期16层

联系人:谢添、严瑾、马茜、徐昌锐、朱培忠、许杜薇、吴宁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574

(四)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继平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一座2605室

联系人:牟坚、肖骏妍

电话:021-60435000

传真:021-52985030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地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安永大楼16层

联系人:毛鞍宁、朱宝钦、陈奇

电话:021-22283613

传真:021-22280527

(六)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荣恩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555号A座103室K-22

联系地址:上海市汉口路398号华盛大厦14楼

联系人:刘婷婷、刘兴堂

电话:021-63504376

传真:021-63610539

(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户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38797

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2290020294

(八)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总经理:黄红元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九)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总经理:高斌

电话:021-68873878

传真:021-68870064

八、发行人与本期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截至2017年9月30日,发行人与本期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九、本期发行的重要日期

表1-1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第二节发行的资信状况

一、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及资信评估机构

本公司聘请了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期发行的资信情况进行评级。根据上海新世纪出具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债评(2018)010024),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期债券主体评级结果一致。

二、信用评级报告主要事项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涵义

经上海新世纪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级,表示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该级别反映了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二)信用评级报告基本观点及揭示的主要风险

上海新世纪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1、优势

国泰君安证券业务资质齐全,综合竞争力突出,具有较高的品牌认可度。

国泰君安证券丰富的营业部资源与客户积累,为其创新业务发展与盈利模式转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国泰君安证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国际,上海国际为上海国资委独资所有,公司能够得到股东以及上海市政府的有力支持。

2015年以来国泰君安证券先后实现A+H股上市,资本实力持续增强,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畅通,这为其业务竞争力提升奠定良好基础。

2、风险

我国经济正处在结构调整和增速换挡的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证券业运营风险较高。

国内证券公司同质化竞争较严重,其他金融机构也在部分业务领域对证券公司构成竞争,同时,互联网金融发展对证券公司业务构成冲击,国泰君安证券将持续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

国泰君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规模扩张较快,信用交易业务规模同股市表现相关度高,在股市波动率较高的环境下,公司流动性管理将面临持续挑战。

创新业务品种的不断丰富与规模的逐步扩大,尤其是融资融券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规模的快速发展,给国泰君安证券的资本补充、融资能力和风险管理带来一定的压力。

(三)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新世纪的业务操作规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本次债券发行日至到期兑付日止)内,上海新世纪将对其进行跟踪评级。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每年出具一次,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于发行人年度报告披露后2个月内出具。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是上海新世纪在发行人所提供的跟踪评级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评级判断。

在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信用质量的重大事项时,上海新世纪将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程序,发行人应根据已作出的书面承诺及时告知上海新世纪相应事项并提供相应资料。

上海新世纪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发行人、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披露对象进行披露。

上海新世纪将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及上海新世纪的网站上公布持续跟踪评级结果,且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将不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如发行人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所需资料,上海新世纪将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监管的要求和上海新世纪的业务操作规范,采取公告延迟披露跟踪评级报告,或暂停评级、终止评级等评级行动。

(四)其他重要事项

除因本次评级事项使上海新世纪与评级对象构成委托关系外,上海新世纪、评级人员与评级对象不存在任何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

上海新世纪与评级人员履行了实地调查和诚信义务,有充分理由保证所出具的评级报告遵循了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信用评级报告的评级结论是上海新世纪依据合理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做出的独立判断,未因评级对象和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不当影响改变评级意见。本次评级所依据的评级方法是新世纪评级《新世纪评级方法总论》及《中国证券行业信用评级方法(2014版)》。上述评级方法可于新世纪评级官方网站查阅。

上海新世纪的信用评级和其后的跟踪评级均依据评级对象所提供的资料,评级对象对其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信用评级报告用于相关决策参考,并非是某种决策的结论、建议。

本次评级的信用等级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有效。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新世纪评级将根据《跟踪评级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对评级对象实施跟踪评级并形成结论,决定维持、变更、暂停或中止评级对象信用等级。

三、公司的资信情况

《证券法》第十六条(二)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公司2017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315.80亿元。在本次债券申请发行之前,公司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为320亿元;同时,公司2017年7月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0亿元;本次债券拟发行总额不超过136亿元。因此,前述债券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526亿元占公司2017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的39.98%,符合《证券法》关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规定。

(一)公司信用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在银行、客户间的信誉良好,与银行、客户均建立了很好的合作关系,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无严重违约现象,资信评估机构也对发行人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与包括大型国有银行及股份制银行在内的多家同业成员建立了授信关系。截至2017年6月30日,以母公司口径统计的公司主要合作银行总授信额度合计约3,600亿元,已使用额度约600亿元,剩余额度约3,000亿元。同时,母公司同业拆借额度为230亿元。

(二)2014年以来公司发行的债券以及偿还情况

1、2014年以来国泰君安在交易所发行的债券的情况

表2-1

2、2014年以来国泰君安在银行间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情况

表2-2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偿债能力财务指标

下述财务指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

表2-3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期货客户保证金)/(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期货客户保证金)

(2)发行后模拟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期货客户保证金+发行规模)/(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期货客户保证金+发行规模)

(3)全部债务=短期借款+应付短期融资款+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款项+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4)短期债务余额=短期借款+应付短期融资款+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款项

(5)长期债务余额=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6)债务资本比率=全部债务/(全部债务+所有者权益)

(7)流动比率=(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融出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应收利息-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期货客户保证金)/(短期借款+应付短期融资款+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款项+应付利息-期货客户保证金)

(8)速动比率=(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融出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应收利息-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期货客户保证金)/(短期借款+应付短期融资款+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款项+应付利息-期货客户保证金)

(9)EBITDA=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客户资金利息支出+折旧+摊销

(10)EBITDA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

(11)EBITDA利息倍数=EBITDA/(利息支出-客户资金利息支出)

(12)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13)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客户资金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客户资金利息支出)

(14)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利息支出+所得税付现)/ 现金利息支出

(15)到期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应偿还贷款额

(16)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

(17)总资产回报率=净利润/[(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100%,其中:总资产=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期货客户保证金

(1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1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2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公司资产以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为主,流动比率在报告期内一直维持较高水平。同时公司具有包括同业拆借在内的多渠道融资方式,因此公司整体偿债能力较高,偿债风险较低。

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公司因未决诉讼而形成的或有负债为1.39亿元,以上事项对公司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综合来看,近几年来,发行人盈利水平有所提升,整体资产质量较好,资产安全性高,盈利水平和盈利能力始终保持在同行业前列。就各项业务开展规模及负债规模而言,目前发行人资本充足水平高,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极强,能够有效保障本次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1、发行人基本资料

发行人名称(中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Guotai Jun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本:871393.3800万元整

实缴资本:871393.38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日期:1999年8月18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梁静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号码:(021)38676798

传真号码:(021)38670798

所属行业:J67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

互联网网址:www.gtja.com

电子信箱:dshbgs@gtjas.com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同时,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资管、国泰君安期货、国泰君安创投以及控股子公司国联安基金,分别从事资产管理、期货、直接投资和基金管理等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所控股的国泰君安国际及其子公司主要在香港从事经有权机关核准的与证券相关业务;此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证券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业务。

国泰君安证券是在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合并的基础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历史最悠久、综合实力最强的证券公司之一。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直接拥有6家境内子公司和1家境外子公司,本公司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设有30家分公司和302家证券营业部,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期货公司在全国设有15家期货营业部;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证券在全国设有1家分公司和66家证券营业部,其全资子公司海证期货在全国设有2家期货营业部。2008-2017年,公司连续十年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A类AA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2017年6月,标准普尔评级服务上调公司长期发行人信用评级至BBB+,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维持公司长期发行人信用评级为Baa1。按照合并报表口径,2014年及2015年,本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位于行业第3位;2016年公司总资产、净资产位于行业第3位,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位于行业第2位。

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步和证券行业的规范发展,公司规范经营、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全面均衡发展,创新能力突出,经纪业务、投行业务等传统业务以及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国际业务等新业务发展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始终保持居于行业前列的综合实力。

2、历史沿革

(1)公司设立

公司是在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与原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基础上组建的,并于2001年12月31日对非证券类资产进行分立后存续的综合性证券公司。

1992年9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国泰证券公司的批复》(银复[1992]369号)批准,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正式成立。1992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深圳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银复[1992]342号)批准,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

原国泰证券与原君安证券于1999年4月13日分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与原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方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及筹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33号文)、《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69号文)和《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77号文)批准,公司由国泰证券原股东、君安证券原股东和新增投资者共同作为发起人,在对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合并的基础上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公司于1999年8月18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72,718万元。

(2)公司分立

2001年8月13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1]147号),批准公司采取派生分立的方式分立而成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其中分立后的存续公司为本公司,拥有及承担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一切资产、业务及与该等资产和业务有关的负债;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为投资管理公司,拥有及承担除证券类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业务及与该等资产和业务有关的负债。

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完成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为370,000万元。

(3)公司增资

2005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5]180号),同意中央汇金公司以现金10亿元认购公司新增10亿股股份。2006年1月10日,公司在上海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1006150),注册资本变更为470,000万元。

2012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批复》(沪证监机构字[2012]43号)核准公司增发14亿股股份。2012年3月7日,公司在上海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71276),注册资本变更为610,000万元。

(4)公司上市

2015年6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87号)核准,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152,500万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00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2015]274号)同意,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5年7月14日,公司在上海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71276),注册资本变更为762,500万元。

2017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和香港联交所批准,公司发行1,040,000,0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于2017年4月11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公司股本增至8,665,000,000股。2017年4月28日,联席代表(代表国际承销商)行使超额配股权,要求公司额外发行48,933,800股H股。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完成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为871393.3800万元。

3、历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验资情况

(1)清产核资

公司设立时,厦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分别对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进行了清产核资,并分别出具了厦门天健审(99)清字第10001号和华业字(98)第1088号《清产核资报告》。

(2)资产评估

①公司设立时的资产评估

公司设立时,北京市中正评估公司接受委托,于1999年4月18日出具了中正评报字(1999)第002号《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和中正评报字(1999)第003号《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②公司分立时的资产评估

公司进行分立时,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于2001年11月25日出具了中发评报字(2001)第055号《资产评估报告》。

(3)验资

①1999年公司设立

1999年8月15日,华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华会发(99)756号),经审验,截至1999年6月30日,国泰君安证券(筹)已收到发起人股东投入资本372,718万元,注册资本为372,718万元。

2013年1月5日,安永华明出具了《实收资本验资事项专项复核报告》(安永华明(2013)专字第60464416_B09号),确认“没有注意到华申会计师事务所于1999年8月15日出具的关于贵公司新设合并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华会发[1999]第756号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要求的情况。”

②2001年公司分立

2001年12月12日,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华(2001)验字第187号),经审验,截至2001年9月30日,公司因分立而减少实收资本2,718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370,000万元。

③2005年增资扩股

2006年1月5日,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华(2005)验字第073号),经审验,截至2005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中央汇金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00,000万元,全部以现金出资,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470,000万元。

④2007年增资扩股

2012年3月2日,安永华明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2)验字第60464416_B01号),经审验,截至2012年3月2日,公司已收到出资股东缴纳的投资款合计15.12亿元,均以货币出资,其中14亿元记入股本,超出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累积注册资本61亿元,实收资本61亿元。

⑤2015年增资扩股

2015年6月24日,安永华明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0464416_B33号),经审验,截至2015年6月24日,公司已收到社会公众股股东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15.25亿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25亿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76.25亿元。

⑥2017年增资扩股

2017年4月14日,安永华明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7)验字第60464416_B07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4月12日,公司已收到境外募集股东以货币资金缴纳的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104,0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6,500万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866,500万元。

2017年5月12日,安永华明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7)验字第60464416_B10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5月8日,公司已收到境外募集股东以货币资金缴纳的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48,933,8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13,933,800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8,713,933,800元。

4、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公司是在国泰证券、君安证券合并基础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了两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包括逾期债权、实业资产在内的非证券类资产。2001年以来,为规范公司发展、改善资产质量及落实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相关要求,公司通过分立剥离、资产置换等方式实施了一系列资产重组。

(1)第一次资产重组

公司于2001年6月20日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及上市方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01年实施了公司分立,并以逾期债权与国资公司和中国华融进行了资产置换。同时,根据公司《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以清理准备抵补了逾期债权清理中出现的损失,对该清理准备予以核销。

①公司分立

2001年8月13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1]147号),同意公司依法分立。分立后,证券类资产由存续的本公司拥有,非证券类资产由新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拥有。

2002年1月18日,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分立协议》,对分立原则及分立后资产、业务、负债和权益的分割和负担进行了明确:公司为分立后的存续公司,拥有根据分立方案确定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一切资产、业务及与该等资产和业务有关的负债;投资管理公司为分立新设公司,拥有根据分立方案确定的除证券类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业务及与该等资产和业务有关的负债。

②资产置换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委托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拟置换给中国华融和国资公司的191,300万元和312,506.63万元的逾期债权分别进行了评估,根据中发评报字[2001]第053号、054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两项拟出售的逾期债权的评估值分别为90,837.06万元、180,125.16万元,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以沪评审[2001]800号文和沪评审[2001]1013号文对上述评估结果分别进行了确认。根据评估结果,公司与中国华融、国资公司相继签署了资产置换的相关协议。

(2)第二次资产重组

2007年4月5日,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每股1.08元的价格增发14亿股的增资扩股方案,其中包括向当时在册股东配售10亿股,增资股东每认购1股公司股份,须同时以每股1.92元的价格认购1股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份,并批准公司向投资管理公司转让有关非证券类资产。

2007年4月5日,投资管理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资扩股方案,以每股1.92元的价格增发10亿股,并批准增资款主要用于归还对公司的应付款和购买公司非证券类资产。2007年4月18日,投资管理公司收到股东增资款合计19.2亿元。2007年4月25日,投资管理公司完成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手续。

投资管理公司完成增资后,在2007年12月28日前向公司累计支付了1,794,982,432.91元,用于归还应付款和购买非证券类资产。

5、员工及社会保障情况

(1)员工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公司共有员工14,419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员工人数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3-1

(2)员工社会保障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在境内经营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时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6、母公司的单项业务资格

表3-2

7、发行人独立运营情况

本公司资产完整,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现有股东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的独立运营能力。

(1)资产完整

本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与经营证券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以及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本公司的资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完全分离,不存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2)业务独立

本公司根据《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开展业务。本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均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和独立的经营场所。本公司经营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未受到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干涉、控制,也未因与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而使得本公司经营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不利影响。

(3)人员独立

本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总裁、副总裁、合规总监、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依法聘任。本公司建立了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劳动、人事、薪酬管理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公司的总裁、副总裁、合规总监、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取薪酬。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机构独立

本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任了包括总裁、副总裁、合规总监、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按职责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也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机构混同的情形。此外,本公司通过使用自有房产或租赁他人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并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合署办公、混合经营的情形。

(5)财务独立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独立设立银行账户,未与任何股东共用银行账户。同时,本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依法独立履行纳税义务。

(二)股本

1、股本结构

(1)1999年公司设立

1999年8月18日,由国泰证券原股东、君安证券原股东和新增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公司,注册资本372,718万元。

(2)2001年公司分立

根据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1]147号文)批准,公司作为存续公司将非证券类资产分出,新设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拥有及承担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一切资产、业务及与该等资产和业务有关的负债。2001年12月31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为370,000万元。

分立后,公司原有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持股数量进行调整。

(3)2005年公司增资

根据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5]180号文)批准,公司以每股1元的价格向中央汇金公司定向增资发行10亿股股份。2006年1月10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70,000万元。

(4)2007年公司增资

2007年4月5日,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发14亿股,增发对象为当时在册的股东,此次增发新股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以每股1.08元价格向国资公司定向发行4亿股股份。二是以每股1.08元价格向当时在册股东按10:2比例配售8亿至10亿股股份,就老股东放弃配股及不足10亿股的部分,其他股东可以按比例追加认购。后因公司部分股东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政策要求,公司依照相关监管精神持续进行整改。

2011年11月19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2007年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推进2007年增资扩股事项。

2012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批复》(沪证监机构字[2012]43号)核准公司增发14亿股股份。

2012年3月2日,安永华明出具了安永华明(2012)验字60464416_B0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2年3月2日,公司已收到出资股东缴纳的投资款合计15.12亿元,均以货币出资,其中14亿元计入股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2年3月7日,公司在上海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71276),注册资本变更为610,000万元。

增资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表3-3

(5)2015年公司增资

2015年6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87号)核准,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152,500万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00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2015]274号)同意,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5年7月14日,公司在上海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71276),注册资本变更为762,500万元。

本期增资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表3-4

2017年3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53号)核准,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119,600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经香港联交所批准,公司本次发行的1,040,000,0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行使超额配股权之前)于 2017 年 4 月11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2017年4月28日,联席代表(代表国际承销商)行使超额配股权,要求公司额外发行48,933,800股H股。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完成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为871393.3800万元。

2、股东重大股份转让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海市财政局于2001年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无偿划转给国资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于2007年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出资以组建深圳投控;国家电力公司于2007年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无偿划转以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于2011年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上海城投;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下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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