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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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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2018-004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3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大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应飞军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黄炎水先生、赵忆波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徐正敏女士、姚佳蓉女士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严鹏先生出席了会议,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拟参与竞买中百大厦5层及以上房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关于拟参与竞买中百大厦5层及以上房产的议案:

同意54,290,4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获得有效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葛攀攀、耿超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18-005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暂不涉及具体金额。申请人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7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于2017年9月22日送达申请人.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16-023、临2017-019)。

针对上述情况,本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受理,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申请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飞军

住 所: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21层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遵荣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和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二、 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诉讼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

本案中,广州仲裁委在无法定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接受;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接受,致使本案据以作出裁决的关键证据《担保函》的真实性和本案的关键事实存疑。综上,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和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之情形,故本案裁决应予以撤销。

2、诉讼的案件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本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后续如裁决撤销原仲裁裁决,原时任董事长涉嫌违规担保一案对本公司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将大大降低。因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金额尚无法评估。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