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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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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8-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北京汽车 股票代码:1958.HK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及其它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释义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本次债券发行核准情况

2017年3月23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2017年6月23日,发行人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审议及批准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授权》。上述决议所述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他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人民币或外币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

经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3月7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8]387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

本次债券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债券的发行,剩余数量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和资金需求,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主体: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三)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四)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40亿元(含40亿元),采用分期发行方式。本期发行不超过20亿元,其中基础发行规模10亿元,超额配售10亿元。

(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六)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行使不受到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七)票面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公司不行使利息递延支付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合格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初始基准利率+初始利差。

后续周期的利率确认方式:当期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300个基点。

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

(八)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九)强制付息及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本期债券的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本期债券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十)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工作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工作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20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十一)清偿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十二)会计处理:本期债券设置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和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十三)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十四)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十五)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六)起息日:2018年3月23日。

(十七)付息日:在不行使递延利息支付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每年的3月23日,前述日期如遇非交易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八)本金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前述日期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九)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期债券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将根据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对本期债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10亿元的基础上,追加不超过10亿元的发行额度。

(二十)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一)担保情况: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

(二十二)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

(二十三)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四)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五)财务顾问: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十六)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七)承销方式:由牵头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二十八)发行方式及配售原则: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二十九)发行对象: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三十)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三十一)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十二)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三十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大运村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十四)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均为AAA级,本期债券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向上交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申请新质押式回购安排。如获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上交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五)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一)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2018年3月20日。

发行首日:2018年3月22日。

预计发行期限: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3日,共2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期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四、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99号院1幢五层101内A5-061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

联系人:王林佳

联系电话:010-56635633

传真:010-56635630

(二)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周杰

项目联系人:郭实、姜红艳、赵业沛

联系电话:010-88027267、010-88027189

传真:010-88027190

(三)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7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项目联系人:何非、李振国、林子鉴

联系电话:010-50838997、010-50838997

传真:010-57601770

(四)财务顾问

名称: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G座17-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G座17-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

项目联系人:高云、直帅

联系电话:010-83362336

传真:010-83362338

(五)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负责人:郭斌

承办律师:易建胜、杜丹

联系电话:010-66413377

传真:010-66412855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26楼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李丹

联系人:王纬

联系电话:010-65335633

传真:010-65338800

(七)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鹏润大厦A座29F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评级人员:廖燕

联系电话:010-51087768

传真:010-84583355

(八)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大运村支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7号

负责人:唐华

电话:010-82357652

传真:010-82357712

(九)本期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负责人:黄红元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十)本期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负责人:聂燕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68870067

五、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期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截至2017年9月30日,海通证券未持有北京汽车(1958.HK)的股份;发行人未持有海通证券(600837.SH、6837.HK)的股份。

截至2017年11月22日,招商证券未持有北京汽车(1958.HK)的股份;发行人未持有招商证券(600999.SH、6099.HK)的股份。

截至2017年9月30日,北京汽车通过北汽投持有财务顾问20%的股权,财务顾问未持有北京汽车(1958.HK)的股份。

截至2017年9月30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第二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

一、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该评级报告将通过资信评级机构网站(http://www.ccxr.com.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公告。

二、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事项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大公国际评定“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A,主体评级为AAA,该级别反映了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评级展望为稳定,表明信用状况稳定,一般情况下,未来信用等级调整的可能性不大。

(二)评级报告的主要内容

1、基本观点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乘用车的制造和销售。评级结果反映了公司面临较好的汽车发展环境,获得北京市政府和北汽集团的有力支持,控股的北京奔驰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不断提升等优势;同时也反映了公司自主品牌乘用车面临来自合资品牌的竞争压力,国家新能源补贴持续缩减加大了公司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压力及合营企业北京现代发生经营亏损等不利因素。综合分析,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付的风险极低。

预计未来1-2年,公司主营业务将保持稳定发展。综合来看,大公对北京汽车的评级展望为稳定。

2、正面

中国已进入汽车消费普及阶段,预计未来我国汽车销量将保持增长,北京汽车面临较好的发展环境;汽车工业是北京市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北京汽车持续获得北京市政府和北汽集团的多方面支持;北京汽车控股的北京奔驰是中国合资豪华乘用车市场前三大生产商,近年来在中国市场陆续推出新车型,销量快速增长,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不断提升。

3、关注

随着合资品牌不断推出低价位产品,自主品牌轿车面临的竞争压力将进一步加大;2014年以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持续缩减,且2017年起调整中央补贴资金拨付方式,由事前拨付改为年度清算后拨付,补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补贴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的调整,加大了北京汽车发展新能源汽车业务的压力;合营企业北京现代受乘用车市场增速放缓、韩系车市场低迷等因素影响,2017年1-9月产生经营亏损,导致北京汽车出现投资损失。

(三)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对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期间,大公将持续关注发债主体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其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以及发债主体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动态地反映发债主体的信用状况。

跟踪评级报告将在大公网站和交易所网站公告,且在交易所网站公告的时间不晚于在大公网站、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三、发行人的资信情况

(一)发行人获得的主要授信情况

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多年来与多家商业银行保持着长期良好的信贷业务关系,具有较强的间接融资能力。公司良好的还贷纪录以及高信用等级表明公司具有较强的间接融资能力。

截至2017年9月30日,发行人的授信总额度折合人民币达454.81亿元,其中已使用229.35亿元,未使用225.46亿元,已使用额度占授信总额的50.43%。发行人主要银行具体授信情况如下:

表2-1:发行人截至2017年9月末授信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二)最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的违约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未曾出现严重违约。

(三)最近三年发行的债券以及偿还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已发行的债券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的偿还情况如下:

表2-2: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债务融资偿还情况表

单位:亿元

(四)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境内外永续类金融负债情况

截至2017年9月末,发行人不存在境内外永续类金融负债(含计入权益类永续债务)。

(五)本次债券发行后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

由于本次债券为可续期公司债券,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和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全部发行完毕后,发行人将本次债券计入所有者权益,不计入累计公司债券余额。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的累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余额为86.00亿元,占发行人2017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的比例为15.01%,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的40%。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的累计计入权益的债券余额为0亿元,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累计计入权益的债券余额为40亿元(以证监会核准金额为准),未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的40%。

(六)发行人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9月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的主要财务指标

表2-3: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aic Motor Corporation Limited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

成立日期:2010年9月20日

注册资本:759,533.8182万元

实缴资本:759,533.8182万元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99号院1幢五层101内A5-061

邮编:101300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顾鑫

联系方式:010-56761958

所属行业:汽车制造业(C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2091696T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互联网网址:http://www.baicmotor.com/

经营范围:制造汽车及零部件、配件;销售自产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设备安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的设立及股本变化情况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9月15日以京国资[2010]199号档批准,由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现代创新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500,000.00万元人民币,于2010年9月20日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00001324200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9月15日下发的京国资产权【2010】151号《关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以及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草)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万元,总股本为50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由全体发起人分四期分别于发起人协议生效后10日内、2010年12月30日前、2011年2月27日前及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缴足。

截至2011年3月21日公司收到各发起人股东投入的全部出资人民币500,000.00万元,其中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万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00%,业已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京都天华验字(2011)第0023号验资报告。股权结构如下表:

表3-1:发行人股权结构表一

根据公司原股东现代创新于2011年分别与安徽国元、宁波境界、青田云众、青田云盛、天津蓝莓、泉州刺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现代创新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1.66%转让至上述公司。根据公司原股东国资公司与工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国资公司将其持有的13.18%股权全部转让至工业公司。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表3-2:发行人股权结构表二

2012年,根据公司股东大会201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及增资协议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61,600.00万元,股东应缴纳的认购增资款共计400,400.00万元。其中第一期增资股东应缴纳的认购增资款共计300,300.00万元,新增股份46,200.00万股,其余增加资本公积254,100.00万元。第一期增资已经完成,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报告号为致同验字(2013)第110ZC0016号。第二期增资股东应缴纳的认购增资款共计100,100.00万元,新增股份15,400.00万股,其余增加资本公积84,700.00万元。第二期增资已经完成,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报告号为致同验字(2013)第110ZC0087号。

2013年6月5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关于请予协助办理现代创新控股有限公司退出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函》,同意现代创新和北汽集团分别将304,514,184股股份和37,624,734股股份转让给意向受让方。2013年6月14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修改〈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决议》,批准现代创新与北汽集团对本源晶鸿股权转让的章程修正案。

上述增资及股权转让变更后,公司股本总额561,6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00001324200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收资本变更为561,600.00万元。

表3-3:发行人股权结构表三

2013年5月15日,工业公司与京国发基金签订《关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工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汽车29,850,746股股份转让给京国发基金。2013年6月14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3]128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2013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修改〈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决议》,批准上述工业公司对京国发基金股权转让的章程修正案。2013年8月1日,公司就上述股东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备案手续。

表3-4:发行人股权结构表四

2013年8月15日,工业公司与北汽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工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汽车658,823,714股股份转让给北汽集团,2013年8月16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3]166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13年9月23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修改〈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决议》,批准上述工业公司对北汽集团股权转让的章程修正案。

2013年10月10日,公司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表3-5:发行人股权结构表五

2013年11月,发行人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向戴姆勒(DAIMLER AG)增发普通股765,818,182股。由戴姆勒(DAIMLER AG)以货币方式出资513,098.18万元,增加发行注册资本76,581.82万元,增加资本公积436,516.36万元。增资于2013年11月21日完成,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3)第110ZC0207号验资报告。

表3-6:发行人股权结构表六

2014年12月19日,北京汽车于香港联合交易有限公司主板首发上市,上市名称北京汽车,股票代码1958,全球发售1,238,820,000股;2015年1月14日,公司完成超额配售部分股份交割,超额配售共计96,052,500股。按国有股减持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4]59号)、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函》(社保基金发[2014]124号),北京汽车本次H股IPO过程中,北汽集团、国管中心、京能集团和工业公司按照发行规模10%减持股份上缴国家金库。按照上述安排,北汽集团减持107,233,316股,国管中心减持6,616,087股,京能集团减持6,294,388股,工业公司减持1,208,709股。

IPO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表3-7:发行人IPO之后的股权结构表

H股IPO后,除H股公众投资者内部股权变化外,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其他变化。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注册资本为759,533.8182万元。

三、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未发生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四、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股权结构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表3-8:发行人股权结构

单位:股、%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下转3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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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