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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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北京汽车”)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40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387号”文核准。
2、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为第一期发行,本期债券的基础发行规模为1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0亿元。
3、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合计5,730,495.30万元;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合并报表中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51,080.68万元、331,860.06万元和636,693.08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473,211.27万元(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债券利息的1.5倍。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4、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5、本期债券无担保。
6、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10亿元的基础上,追加不超过10亿元的发行额度。本期债券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的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8年3月21日(T-1日)以簿记建档形式向网下合格投资者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8年3月22日(T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8、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A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申请新质押式回购安排。如获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9、本期债券采取网下面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情况进行配售。配售原则详见本公告“三、网下发行”中“(六)配售”。
10、网下发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单位为10,000手(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0手(1,000万元)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或利率, 获得配售后应严格履行缴纳义务。
12、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 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缴纳等具体规定。
13、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本期债券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
14、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 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将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有关本期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15、有关本期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16、如遇市场变化,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取消本期债券发行。
释义
在本发行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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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特别说明外,本发行公告中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一、本期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发行条款
1、发行主体: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4、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40亿元(含40亿元),采用分期发行方式。本期发行不超过20亿元,其中基础发行规模10亿元,超额配售10亿元。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行使不受到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7、票面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公司不行使利息递延支付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合格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初始基准利率+初始利差。
后续周期的利率确认方式:当期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300个基点。
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
8、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9、强制付息及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本期债券的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本期债券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10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工作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工作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20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11、清偿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12、会计处理:本期债券设置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和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13、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4、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15、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6、起息日:2018年3月23日。
17、付息日:在不行使递延利息支付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每年的3月23日,前述日期如遇非交易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8、本金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前述日期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9、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期债券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将根据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对本期债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10亿元的基础上,追加不超过10亿元的发行额度。
20、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1、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
2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
23、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财务顾问: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6、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承销方式:由牵头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8、发行方式及配售原则: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29、发行对象: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30、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31、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32、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33、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大运村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34、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均为AAA级,本期债券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向上交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申请新质押式回购安排。如获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上交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5、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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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向合格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网下投资者
本次发行网下利率询价对象为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利率询价预设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5.20%-6.20%。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的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T-1日),参与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2018年3月21日(T-1日)13:30至17:30将《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四)询价办法
1、填制《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从发行公告所列示的网站下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并按要求正确填写。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区间范围内填写询价利率;
(2)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5个询价利率;
(3)填写询价利率时精确到0.01%;
(4)填写询价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认购总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并为1,000万元(10,000手,100,000张)的整数倍;
(6)每一询价利率对应的认购金额单一申购金额,即在该利率标位上,投资者的新增认购需求,每一标位单独统计,不累计。
2、提交
参与利率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18年3月21日(T-1日)13:30至17:30之间将加盖有效印章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簿记管理人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申购传真:010-88027190、010-88027175
咨询电话:010-88027216
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处,即构成投资者发出的、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投资者如需对已提交至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处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进行修改的,须征得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修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3、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询价的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并将于2018年3月22日(T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三、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网下发行的对象为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包括未参与网下询价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的基础发行规模为1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0亿元。
参与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每家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000手(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0手(1,000万元)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2个交易日,即2018年3月22日(T日)至2018年3月23日(T+1日)。
(五)申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已开立合格的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投资者,必须在2018年3月21日(T-1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2、各投资者应在2018年3月21日(T-1日)13:30至17:30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1)附件一《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加盖有效印章);
(2)附件三《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加盖有效印章)
(3)簿记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六)配售
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原则如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到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原则上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主承销商有权根据时间、长期合作等因素配售。经主承销商及配售对象协商,可对根据上述配售原则确定的配售结果进行调整。
(七)缴款
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2018年3月23日(T+1日)15:00 前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应注明投资者 名称和“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缴款”字样。
收款单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账号:310066726018150002272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1290050037
联系人:郭依枫
联系电话:010-88027311
传真:010-88027190
(八)违约申购的处理
对未能在2018年3月23日(T+1日)15:00前缴足认购款的投资者将被视为违约申购,簿记管理人有权取消其认购。
簿记管理人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 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四、认购费用
本期债券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五、风险提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期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 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99号院1幢五层101内A5-061
联系电话:010-56635633
传真:010-56635630
联系人:王林佳
(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郭实、姜红艳、赵业沛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三)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7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何非、李振国、林子鉴
联系电话:010-50838997、010-50838997
传真:010-57601770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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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合格投资者确认函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之规定,请确认本机构的投资者类型,并将下方投资者类型前的对应字母填入《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中:
(A)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B)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如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请同时阅读下方备注项);
(C)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E)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
1.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F)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备注:如为以上B或D类投资者,且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根据穿透原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符合基金业协会标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在《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中勾选相应栏位。
附件三
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一、总则:参与债券投资或交易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 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参与债券投资或交易。
三、信用风险: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或交易将面临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 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 信用风险。
四、市场风险: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或交易将面临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 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或交易将面临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 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放大交易风险:投资人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 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七、标准券欠库风险: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 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 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八、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 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重要声明: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债券投资或交易前,应认真阅读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债券投资或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风险告知书》,且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愿意承担投资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债券的风险和损失。
(有效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填表说明
(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票面利率应在询价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精确到0.01%;
2、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为单一申购金额。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某一申购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获配量为低于该申购利率(包含此申购利率)的所有标位叠加量;
3、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为单一申购金额,即在该利率标位上,投资者的新增认购,非累计;
4、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5个询价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万元的整数倍。
6、认购示例(以下示例中的利率和金额均为虚设,不含有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
就上述认购,
当该品种发行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4.10%时,该认购的有效申购金额为 30,000 万元;
高于或等于4.05%时,但低于4.10%时,该认购的有效申购金额为 20,000万元;
高于或等于4.00%,但低于 4.05%时,该认购的有效申购金额为 10,000万元;
低于4.00%时,该认购无效。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99号院1幢五层101内A5-061)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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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签署日期: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