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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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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8-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编号:ls2018-011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18年3月19-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董事陶昀先生、周建军先生、陈亚军先生、谌聪明先生、RajnishKapur先生、陈伟思女士,独立董事仇向洋先生、季文章先生、武滨先生出席了会议。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全部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900,000,00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编号为ls2018-013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编号为ls2018-014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政府征收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产土地的议案;

同意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签署《土地收购合同》、《土地收购合同补充协议》,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征收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溪口的工业出让用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被征收土地面积5,399平方米,房屋面积3,127.05平方米,补偿款总金额为3,368.976万元。

董事会同时授权经营层办理涉及本次征收具体事宜并签署协议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编号为ls2018-015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政府征收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产土地的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政府征收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部分房产土地的议案;

同意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渎街道办事处签署《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及《搬迁补偿补充协议》,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渎街道办事处征收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位于盐城市盐都新区刘朋村一、二组(开创路3号)的工业用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被征收土地面积68,537平方米,房屋面积29,626.11平方米,补偿款总金额为1.3亿元。

董事会同时授权经营层办理涉及本次征收具体事宜并签署协议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编号为ls2018-016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政府征收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部分房产土地的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 编号:ls2018-012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临时会议于2018年3月19-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监事袁渝娟女士、周立先生、杨庆女士出席了会议。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本次监事会全部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900,000,00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编号为ls2018-013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编号:ls2018-013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医药”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8年2月28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900,000,000.00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4,185,646股,发行价格为6.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938,648,555.46元,扣除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1,550,000.00元(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917,098,555.4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8年2月1日出具了《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800161号),确认公司的募集资金到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三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17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0.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中的17.00亿元偿还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或有息债务,其余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降低债务成本,公司已根据自筹资金情况对部分债务先行偿还,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1800221号):“截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900,000,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结合资金使用情况,经贷款银行同意,已提前还款。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2018年3月19-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 900,000,000元进行置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募集资金投资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结论性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南京医药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其第二部分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18年2月28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联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医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

1、南京医药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南京医药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没有与募集资金用途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南京医药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会计师事务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专项鉴证审核报告;

4、南京医药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实施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联席保荐机构同意南京医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上网公告文件

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1800221号);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3、南京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编号:ls2018-014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32号),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全部办理完毕,本次实际发行144,185,646 股股票,并已于2018年2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现公司于2018年3月19-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同意根据上述授权,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同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内容(下划线加粗显示)如下:

1、原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97,425,598.00元。

现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41,611,244.00元。

2、原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97,425,598.00股,其中发起人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41,811,214.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6.94%。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97,425,598.00股,其中法人股为241,811,214.00股,占总股本的26.94%,流通股为655,614,384.00股,占总股本的73.06%。

现修订为: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041,611,244.00股,其中发起人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41,811,214.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3.22%。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41,611,244.00股。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编号:ls2018-015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政府征收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产土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拟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同春”)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溪口的工业出让用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被征收土地面积5,399平方米,房屋面积3,127.05平方米,补偿款总金额为3,368.976万元(人民币,下同)。

本次政府征收福建同春房屋(含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3月19-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1、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土发中心”)拟征收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同春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溪口的工业出让用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用于重新规划市政建设。被征收土地面积5,399平方米,房屋面积3,127.05平方米,目前为福建同春溪口仓库用地。

福建同春拟与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土发中心”)签订《土地收购合同》及《土地收购合同补充协议》,确定补偿款总金额为3,368.976万。

3、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征收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00万元左右。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上述土地补偿款项进行会计处理。

4、2018年3月19-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政府征收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产土地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同时授权经营层办理涉及本次征收具体事宜并签署协议等。

5、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当事人概述

1、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直接持有其70.407%的股权。

2、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房屋征收部门)。

公司与该交易对方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土地征收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

(1)福建同春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溪口的工业出让用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2)土地权证编号:榕国用(2005)第00322400356号

(3)土地面积:5,399平方米

(4)房屋面积:3,127.05平方米

2、标的权属人:

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法定情形。目前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司法措施。

四、交易合同基本情况

(一)、《土地收购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

乙方: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2017〕250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补偿款人民币3,368.976万元。

2、本合同项下补偿款已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同项下土地的补偿费;

(2)本合同项下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含构筑物、附着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如有);

(3)因本合同项下土地收购所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租赁户清退、设施设备处置搬迁等项工作所需费用(如有);

(4)乙方因本合同项下土地收购所发生的营业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

除本合同项下补偿款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费用。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移交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该土地范围内建筑物(含构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并向甲方出具同意注销上述权证的书面文件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补偿款的30%。

4、在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土地及该土地范围内建筑物(含构筑物、附着物),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即双方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补偿款的剩余款项。

5、如乙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办理移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该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该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并向甲方出具同意注销上述权证的书面证明文件,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补偿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向甲方交地,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补偿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甲方及本合同项下土地收储后的出让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加违约金以弥补全部实际损失。甲方有权从本合同项下补偿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

6、如甲方未依约按期付款,甲方应按未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土地收购合同补充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

乙方: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双方确认,原合同所称“补偿款”系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2017〕250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按2013年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三级住宅用地416万元/亩)的收购标准测算确定,双方对此并无异议。

五、本次征收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房产土地征收为福建同春支持福州市市政规划建设,福建同春预计将收到3,368.976万元补偿款,预计将增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00万元左右。

六、备查文件

1、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2018年3月19-21日);

2、《土地收购合同》;

3、《土地收购合同补充协议》;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编号:ls2018-016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政府征收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部分房产土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拟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晓”)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新区刘朋村一、二组(开创路3号)的工业用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进行征收,被征收土地面积68,537平方米,房屋面积29,626.11平方米,补偿款总金额为1.3亿元(人民币,下同)。

本次政府征收江苏华晓房屋(含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3月19-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1、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华晓位于盐城市盐都新区刘朋村一、二组(开创路3号)的工业用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用于盐城市重点服务业项目建设。该被征收地块涉及土地使用权面积68,537平方米,房屋面积29,626.11平方米,目前为江苏华晓正在使用中的经营用房,包括仓库、办公楼及附属配套设施等。

2、江苏华晓拟与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盐渎街道办”)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及《搬迁补偿补充协议》,确定补偿金额为1.3亿元,盐渎街道办提供位于该街道园区内的吴抬路和海阔路交汇处约100亩土地,用于江苏华晓的易地搬迁新建。在易地搬迁完成前,现位于开创路3号的江苏华晓本次拟被征收的经营场所、场地、仓库等建筑物、设施设备设施江苏华晓有无偿使用权。

鉴于盐渎街道办已提前预付搬迁补偿3,000万元,协议签订后,江苏华晓拟将本次被征收地块南侧尚在闲置的30亩用地先行交付盐渎街道办。

盐渎街道办提供位于盐都区吴抬路和海阔路交汇处约100亩土地用于江苏华晓易地搬迁新建,该地块价格方面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并给予江苏华晓两年时间用于易地搬迁新建,待项目竣工并整体搬迁后,再将江苏华晓现使用土地及地面资产收回。江苏华晓将尽快制定新建物流项目方案。本次拆迁预计不会影响江苏华晓的正常经营。

3、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征收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00万元左右。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上述补偿款项进行会计处理。

4、2018年3月19-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政府征收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部分房产土地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同时授权经营层办理涉及本次征收具体事宜并签署协议等。

5、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三方当事人概述

1、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2、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渎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部门)

3、盐城市新晟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实施单位)

公司与该交易对方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征收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

(1)江苏华晓位于盐城市盐都新区刘朋村一、二组(开创路3号)的工业用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2)土地权证编号:盐都国用(2006)字第022000243号

(3)土地面积:68,537平方米

(4)房屋面积:29,626.11平方米

2、标的权属人:

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3、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法定情形。目前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司法措施。

4、关于易地搬迁

盐渎街道办提供位于该街道园区内的吴抬路和海阔路交汇处约100亩土地,用于江苏华晓的易地搬迁新建。

四、交易合同基本情况

(一)、《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主要条款

甲方: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渎街道办事处

乙方: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丙方:盐城市新晟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1、被搬迁房屋及土地评估价值补偿金额:61,688,378元;

2、装饰装潢、附属设施及树木花卉补偿费用:8,938,327元;

3、其他补助、补偿费用:59,373,295元。

甲方应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万圆(小写¥130,000,000元)。

4、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5、其他应载明事项:

(1)、付款方式:a、甲方首次付乙方协议补偿款3,000万元;b、第二次付款在乙方办理好新地的征用手续时,乙方将土地、房产证交给甲方,由甲方办理土地收回手续(含区政府出具收回土地的正式文件)后(约定时间2018年6月30日),甲方付款2,000万元;c、第三次付款在乙方公司新建开工时,由甲方付款3,000万元;d、第四次付款在乙方土建工程验收时付款3,000万元,余款2,000万元在乙方将所有建筑物、附属交甲方后全部付清。

(2)、乙方因搬迁企业发生的所得税在内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自行交纳。

(3)、本协议补偿金额中含乙方应交纳税费(含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

(二)、《搬迁补偿补充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渎街道办事处

乙方: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1、补偿金额:乙方现用地约103亩,经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1.3亿元。经双方商定,即补偿为1.3亿元(含土地、建筑物,附属设施,停产停业损失等综合补偿)。

2、付款方式:甲方已预付乙方搬迁补偿3,000万元。第二次付款在乙方办理好新地的征用手续时,乙方将土地、房产证交给甲方,由甲方办理土地收回手续(含区政府出具收回土地的正式文件)后(约定时间2018年6月30日),甲方付款2,000万元。第三次付款在乙方公司新建开工时,由甲方付款3,000万元。第四次付款在乙方土建工程验收时付3,000万元,余款2,000万元在乙方将所有建筑物、附属交甲方时全部付清。

3、税费缴纳:乙方因搬迁企业发生的所得税在内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如缴纳税费超过2,000万元,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凭税务部门完税凭证载明金额结算,因甲方给乙方补偿税款产生的税费也由甲方承担。

4、选址新建:乙方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故在本街道园区内由甲方提供位于吴抬路和海阔路交汇处约100亩土地,乙方用于易地新建。

5、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南侧用地约30亩先行交甲方办理其他项目开工等相关手续。

6、乙方在易地新建项目完成、并通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后,实施整体搬迁。在搬迁前,现位于开创路3号的乙方经营场所、场地、仓库等建筑物、设施设备设施乙方有无偿使用权。

五、本次征收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征收为江苏华晓支持盐城市市政规划建设所需,江苏华晓预计将收到1.3亿元(税前)补偿款,预计将增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00万元左右。本次征收事项预计不会对江苏华晓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通过异地新建物流中心满足其未来业务实际需求,有利于江苏华晓后续发展。

六、备查文件

1、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2018年3月19-21日);

2、《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

3、《搬迁补偿补充协议》;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