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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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公告编号:2018-012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3月19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8年3月9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传达。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杨水森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到7名,其中董事长李苏华先生、独立董事刘晓一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小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小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856证券简称:美芝股份公告编号:2018-013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8年 3月19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8年 3月9日以书面通知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向阳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 3 名,实到3 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4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属于新增会计政策,变更前无对应的会计政策。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依据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执行;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除上述变更外,其余会计处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营的列报。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要求,公司采用修订后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和“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及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无其他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