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3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6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27日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柳化股份”)于2012年3月27日发行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付息日将至。根据《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柳化债(122133)
4、发行总额:人民币5.1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00%,债券存续期前五年固定不变。
7、起息日:2012年3月27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3月2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7年。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5年。
10、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9年3月27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 2017年3月27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9年3月27日兑付。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公司第一大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公司2012年3月27日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票面利率仍维持为7.00%,并在本期债券后2年(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7日)固定不变。
2017年3月,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公司对本期债券进行了回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对公司债券回售申报的统计,回售申报有效数量为504,446手,回售金额为504,446,000元(不含利息)。2017年3月27日,公司兑付了上述回售资金。回售完成后,“11柳化债”剩余数量为55,540张,剩余金额为555.40万元。
二、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方案
根据《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柳化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仍为7.00%,每手“11柳化债”(面值人民币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0 元(含税)。
目前,公司已进入司法重整程序,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暂由公司债券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6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2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柳化债”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 “11柳化债”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柳州市北雀路67号
联系人:龙立萍 汪娟
联系电话:0772-2519434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8楼
联系人:吴风来 范羽
联系电话:18511131080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