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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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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18--030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18年3月6日、3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下午14:4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2018年3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15:00 至2018年3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11号公司办公楼11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武建强先生、副董事长田永忠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推选姚志华先生代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39,130,0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12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37,927,0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3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0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4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65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48,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0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49%。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议案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刊登于2018年3月6日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638,186,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3%;

反对94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416%;

反对94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58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云、李长皓。

(三)结论性意见:根据以上事实及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