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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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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18-026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72号文核准,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发行了7,8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80,000,000.00元,扣除保荐费、承销费人民币14,050,000.00元后,公司已于2018年3月12日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765,950,000.00元。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200,584.91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3,749,415.0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8年3月13日出具了天健验[2018]54号《验证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和杭州永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特信息”)于2018年3月22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为《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8年3月1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验资报告》出具日之账户余额,发行费用尚未扣除。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引申如下:

甲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按照孰低原则在五千万或募集资金净额(即人民币 763,749,415.09元)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引申如下:

甲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按照孰低原则在五千万或募集资金净额(即人民币 763,749,415.09元)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永特信息与保荐机构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引申如下:

甲方:杭州永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0万芯公里特种光纤产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按照孰低原则在五千万或募集资金净额(即人民币 763,749,415.09元)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永特信息与保荐机构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引申如下:

甲方:杭州永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0万芯公里特种光纤产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按照孰低原则在五千万或募集资金净额(即人民币 763,749,415.09元)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