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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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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 028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8年3月26日(星期一)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15:00至2018年3月26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兆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数 1,257,856,6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95%,(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数股 1,256,972,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94%,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数1,42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数884,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徐汇支行申请银行授信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银行授信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盛芝然 梁峰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29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18年3月26日上午10: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通知以电话及文本方式于 2018年3月23日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6人,实际参加董事 6人,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兆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武吉伟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该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任职资格。董事会同意武吉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相同。

公司独立董事对武吉伟先生的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进行了核查,同意该候选人的提名。

表决结果: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同意公司对会计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同意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上述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银行授信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组成的银团申请银行授信20,000万元,期限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银行授信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银行授信10,000万元,期限三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申龙客车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银行贷款5,000万元,期限一年,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及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同意公司根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使用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募集资金200,000万元为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及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虹光电”)进行增资,其中140,000万元全部计入申龙客车注册资本,用于“建设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60,000万元全部计入旭虹光电注册资本,用于建设“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及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3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全体监事以电话及文本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8年3月26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春林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

经审议,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同意公司对会计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同意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上述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及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使用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募集资金200,000万元为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及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虹光电”)进行增资,其中140,000万元全部计入申龙客车注册资本,用于“建设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60,000万元全部计入旭虹光电注册资本,用于建设“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3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武吉伟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该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任职资格。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武吉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相同,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武吉伟先生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分管产业运营,具有多年大型国有企业管理背景,以及丰富的财务及市场管理经验,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和专业能力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

武吉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附件:

武吉伟先生,男,中国国籍,1971年2月出生,1994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曾任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历任中油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油测井技术服务公司总会计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副总会计师,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等职务。

武吉伟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32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八次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因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变更了公司相关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2017年 5月10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及修订,公司对会计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财会〔2017〕30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上述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内容

对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执行。对于政府补助,公司按照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于资产处置收益、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公司按照财政部下发财会〔2017〕30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进行列式。

3.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包括持有待售的资产”、“政府补助”和“资产处置”,上述业务范围所涉及的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股东权益和净利润产生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营的列报。

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的影响如下:

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持有待售的资产”、“持有待售的负债”项目。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可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该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根据衔接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 日至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的影响如下:

1、在利润表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新增“其他收益” 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 的政府补助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比较数据不做调整。

2、将取得的由财政直接拨付的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由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重分类至调减财务费用。比较数据不做调整。

(三)《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利润表新增“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的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 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2016年相应调减营业外收入34,237.22元,调减营业外支出1,435.20元,调增资产处置收益32,802.02元。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八届十八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33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召开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以6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分行组成的银团申请银行授信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子公司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银行授信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光电”)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芜湖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芜湖分行”)组成的银团申请银行授信20,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源正”)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南宁分行”)申请银行授信10,000万元,期限三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请银行贷款5,000万元,期限一年。公司为以上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因申龙客车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公司为申龙客车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72311656

法定代表人:李兆廷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纬二次路36号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光电显示玻璃基板产业投资、建设与运营及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设计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或禁止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芜湖光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被担保公司名称: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979786C

法定代表人:陈细城

住所:南宁市邕宁区蒲兴大道99号

注册资本:11,111.11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客车、客车底盘、医疗车、工程车、市政工具车、轻型客车、载货车和小型电动汽车及零部件的开发、制造与销售(具体生产类别以工信部核准执行);经营机电产品的开发、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申龙客车100%股权,申龙客车持有广西源正100%股权,广西源正为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

3、被担保人名称: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03282964N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98号A区

法定代表人:陈大城

注册资本:1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客车及配件的生产和销售;汽车空调装配;五金加工;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机电五金、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服装、工艺美术品的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申龙客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1、被担保人名称: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截止2017年12月31日,芜湖光电资产总额1,143,560.37万元,净资产546,910.36万元,资产负债率52.17%,2017年1-12月广西源正营业收入103,832.35万元,净利润1,517.36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2、被担保公司: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广西源正的总资产为212,084.09万元,净资产86,384.17万元,资产负债率59.27%。2017年1-12月广西源正营业收入101,681.65万元,净利润16,862.3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被担保人名称: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申龙客车的总资产为665,184.22万元,净资产148,852.83万元,资产负债率77.62%。2017年1-12月申龙客车营业收入441,389.44万元,净利润31,491.2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 1、芜湖光电向建设银行芜湖分行申请的银行授信10,000万元;

2、芜湖光电向农业银行芜湖分行申请的银行授信10,000万元;

3、广西源正向华夏银行南宁分行申请银行授信10,000万元;

4、申龙客车向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的银行贷款5,000万元。

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芜湖光电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公司募投项目“平板显示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肩负着公司玻璃基板产品的生产、销售重任。广西源正是公司募投项目“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实施主体,申龙客车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公司2017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的资产之一。广西源正是申龙客车的全资子公司,广西源正南宁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基地是公司布局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重要举措。为了支持子公司的生产及发展,增强其综合实力,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芜湖光电、广西源正、申龙客车的上述授信及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325,0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总计3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4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325,0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3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44%。截至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公司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3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使用募集资金增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41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7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01,101,556.27元。2017年12月7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7)第105007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用于以下方向:

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2018年3月26日召开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及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募集资金200,000万元为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及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虹光电”)进行增资,其中140,000万元全部计入申龙客车注册资本,用于“建设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60,000万元全部计入旭虹光电注册资本,用于建设“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及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被增资方基本情况

(一)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被增资公司名称: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03282964N

法定代表人:陈大城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98号A区

注册资本:1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客车及配件的生产和销售;汽车空调装配;五金加工;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机电五金、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服装、工艺美术品的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申龙客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申龙客车的总资产为255,914.23万元,净资产41,309.43万元,资产负债率83.36%。2016年度申龙客车营业收入211,572.38万元,净利润19,598.70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申龙客车的总资产为665,184.22万元,净资产148,852.83万元,资产负债率77.62%。2017年1-12月申龙客车营业收入441,353.34万元,净利润31,491.2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被增资公司名称: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53484033L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住所: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177号

注册资本:13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平面显示屏、曲面显示屏、特种用途玻璃及相关材料、组件、设备、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与租赁,玻璃材料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旭虹光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旭虹光电的总资产为223,412.78万元,净资产113,201.52万元,资产负债率49.33%。2016年度旭虹光电营业收入39,966.37万元,净利润4,883.9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旭虹光电的总资产为310,661.46万元,净资产122,265.05万元,资产负债率60.64%。2017年度旭虹光电营业收入43,715.29万元,净利润9,063.5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是为了将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投向募投项目,以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顺利实施,有助于加快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快速提升公司新能源客车、物流车及曲面盖板玻璃产能以满足市场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更好地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申龙客车和旭虹光电已分别开设银行专户进行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商业银行与独立财务顾问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施监管。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募集资金200,000万元为申龙客车及旭虹光电进行增资,其中140,000万元全部计入申龙客车注册资本,用于“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60,000万元全部计入旭虹光电注册资本,用于建设“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申龙客车及旭虹光电进行增资。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募集资金200,000万元为申龙客车及旭虹光电进行增资,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申龙客车及旭虹光电进行增资。

3、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申龙客车和旭虹光电进行增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东旭光电《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其子公司增资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八届十八次监事会决议;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申龙客车及旭虹光电实施增资的独立意见;

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35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22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104,928,457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49,999,994.5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08,073,597.53元。

2016年8月12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第105007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已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基础上,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支行(以下简称“锦州银行阜成门支行”)新增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共同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近日,公司、锦州银行阜成门支行和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锦州银行阜成门支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100213963881,截止2018年3月2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叁亿捌仟万元整(小写:38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8.5代线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划款申请材料注明的资金用途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资金用途不一致的,乙方应拒绝划款,并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石建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乙方不得擅自对本专户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限制转出措施。如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本专户办理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限制转出措施的,乙方应在对本专户采取相关措施后当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以便甲方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备案后公告。

专户资金支出完毕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申请办理募集资金账户销户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账户募集资金支出完毕前,乙方不得受理甲方销户申请。

12、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各持一份,丙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