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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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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公告编号:2018-042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累计涉案的金额: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6,963.9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57,988.0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500.96%。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披露了公司、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柳化控股”)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下简称“鑫悦煤炭”)、贵州新益矿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新益矿业”)及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金伍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湖南中成”)与株洲众乐特种包装有限公司(下简称“众乐特包”)、株洲市联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联益工贸”)、长沙科锐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科锐迪”)、株洲市南塑包装有限公司(下简称“南塑包装”)、株洲市捷辉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捷辉化工”)、株洲市元素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元素化工”)、株洲市泰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泰达化工”)、扬州市兴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兴安橡塑”)、株洲市程兴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程兴物资”)、株洲杰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下简称“杰瑞称重”)、株洲方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方正实业”)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1起;于2017年7月11日披露了湖南中成与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河南中能”)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9月2日披露了湖南中成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简称“湖南工业”)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10月31日披露了公司、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正诺科技”)与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下简称“益安保理”)票据纠纷案件两起;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53,581,651.85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分别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6-076、2017-029、2017-068、2017-079、2017-094)。现将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柳化控股与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及金伍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柳化控股因与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及金伍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9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广西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偿还债务款人民币 13579.3 万元;②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违约金(因被告逾期支付债务款)人民币10612.3365万元(从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此后按此标准另计);③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原告支出的一审阶段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8万元(此后发生的律师费另计)。以上三项合计:24449.6365万元。④判令被告三金伍岳对被告一鑫悦煤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本案的诉讼费由全部被告承担。公司针对本次诉讼已向广西高院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11月8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公司被反诉。本案已经于2016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经核对证据及对账后,公司及柳化控股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如下:①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偿还债务款人民币 9649.07万元;②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违约金(因其逾期支付债务款)人民币 10321.4995 万元(从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此后按此标准另计);其余诉请不变。

本案一审判决公司、柳化控股胜诉,后金伍岳、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1月9日、2016年11月10日、2017 年6月1日、2017 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6)、《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6-077)、《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6-080)、《关于公司被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2)、《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0、2017-060))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简称“最高法”)已作出终审判决。

2、诉讼一审判决情况及上诉情况

1)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17年5月26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尚欠债务款项9649.07万元。②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应付尚欠款项 9649.07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16年3月18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③鑫悦煤炭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律师代理费258万元。④金伍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驳回公司、柳化控股的其他诉讼请求。⑥驳回金伍岳的反诉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1053228.5 元(公司、柳化控股已经预交 1264282 元),公司、柳化控股负担315968.50元,鑫悦煤炭、新益矿业、金伍岳负担73726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金伍岳负担。本院退回公司、柳化控股21105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2)诉讼上诉情况

2017年6月16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 号送达回证及民事上诉状,金伍岳、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因不服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最高法,上诉请求:撤销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柳化控股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金伍岳的反诉请求(①确认鑫悦煤炭、新益矿业与公司、柳化控股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无效;②确认金伍岳、鑫悦煤炭与公司、柳化控股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③确认金伍岳、鑫悦煤炭与公司、柳化控股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④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公司、柳化控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柳化控股承担。

3、诉讼终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法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3228元,由金伍岳、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若鑫悦煤炭、新益矿业、金伍岳履行完毕本诉讼判决,则公司将收回债权款9649.07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等,届时公司将冲回之前相应的已计提的坏账准备4,824.53万元,则公司利润将增加4,824.53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金额等。

二)众乐特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众乐特包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初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立即支付众乐特包货款7,546,868.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5,468.68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底,要求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峰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众乐特包与被告湖南中成一致确认,应由被告湖南中成向原告众乐特包支付的货款总额为7,546,869元,该笔款项由被告湖南中成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众乐特包支付3,000,000元,原告众乐特包在收到该笔款项后,需向被告湖南中成全额开具6,622,723.1元增值税发票,被告湖南中成在收到票据后,将剩余的款项4,546,869元在2017年9月1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众乐特包支付;

②本案诉讼费65156元,减半收取325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7578元,由原告众乐特包承担16289元,由被告湖南中成承担16289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已支付货款3,099,015.15元,尚余4,447,853.85元货款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16289元等未支付。

三)联益工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联益工贸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2月22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向联益工贸偿还货款共计6,253,045.14元;②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保全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峰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联益工贸与被告湖南中成一致确认,应由被告湖南中成向原告联益工贸支付的货款总额为6,130,921.06元,该笔款项由被告湖南中成在2017年9月1日之前向原告联益工贸付清;

②如被告湖南中成未按完成上述约定中第1点所确认付款义务,则原告联益工贸有权以第1点约定中未支付部分为执行标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③本案受理费为55570元,减半收取277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85元,由原告联益工贸承担16392.5元,由被告湖南中成承担1639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已支付货款3,018,745.15元,尚余3,112,175.91元货款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392.5元等未支付。

四)科锐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科锐迪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末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立即支付科锐迪货款5,126,149.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0,00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底,要求按年利率6%自2016年10月1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峰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湖南中成尚欠原告科锐迪货款5,104,349元,被告湖南中成在2017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科锐迪货款5,104,349元;

②原告科锐迪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734元,减半收取243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67元,由原告科锐迪和被告湖南中成各负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已支付货款2,256,232.60元,尚余2,848,116.40元货款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4683.5元等未支付。

五)南塑包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塑包装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9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立即支付南塑包装货款3,571,915.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1,438.3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底,要求按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峰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湖南中成在2017年9月1日前归还原告南塑包装货款4,038,833.46元(含第三人株洲亚飞塑化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566,918.4元);

②原告南塑包装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③案件诉讼费35946元,减半收取179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73元,原告南塑包装承担11486.5元,被告湖南中成承担11486.5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已支付货款1,934,215.25元,尚余2,104,618.21元货款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11486.5元等未支付。

六)捷辉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捷辉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末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立即支付捷辉化工货款1,050,905.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6,958.88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底,要求按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审理过程中,石峰法院裁定对湖南中成名下价值1,200,000元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后捷辉化工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石峰法院裁定解除湖南中成名下银行账户上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以及解除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峰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捷辉化工与被告湖南中成一致确认,应由被告湖南中成向原告捷辉化工支付的货款总金额为1,000,905.9元,该笔款项由被告湖南中成在2017年9月1日之前向原告捷辉化工一次性付清;

②如被告湖南中成未按完成上述约定中第1点所确认付款义务,则原告捷辉化工有权以上述第1点约定中未支付部分为执行标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③本案诉讼费15580元,减半收取77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90元由原告捷辉化工承担6395元,由被告湖南中成承担639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已支付货款871,030.45元,尚余129,875.45元货款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6395元等未支付。

七)元素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元素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2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支付元素化工货款7,908,648.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峰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鉴于原告元素化工已申请法院对被告湖南中成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为此双方同意原告元素化工可就人民法院已保全的财产申请法院变卖抵偿欠款,如变卖不成功,或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被告湖南中成则应自2017年10月1日后开始对所欠货款以货币归还原告元素化工欠款。

②当被告湖南中成归还前述已开发票款项6,211,349.53元欠款后,原告元素化工将欠开的1,106,499元的发票向被告湖南中成开具,被告湖南中成在收到该1,106,499元发票后,及时向原告元素化工支付该笔1,106,499元欠款。

③案件诉讼费37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080元,原告元素化工承担10000元,被告湖南中成承担32080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已支付货款3,106,534.30元,尚余4,211,314.23元货款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32080元等未支付。

八)泰达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泰达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2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支付泰达化工货款2,578,648.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峰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鉴于原告泰达化工已申请法院对被告湖南中成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为此双方同意原告泰达化工可就人民法院已保全的财产申请法院变卖抵偿欠款,如变卖不成功,或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被告湖南中成则应自2017年10月1日后开始对所欠货款以货币归还原告泰达化工欠款。

②当被告湖南中成归还前述2,554,296.07元欠款后,原告泰达化工将欠开的24,352.61元的发票向被告湖南中成开具,被告湖南中成在收到该24,352.61元发票后,及时向原告泰达化工支付该笔24,352.61元欠款。

③案件诉讼费157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14元,原告泰达化工承担10000元,被告湖南中成承担10714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已支付货款1,058,996.40元,尚余1,519,652.28元货款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10714元等未支付。

九)兴安橡塑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兴安橡塑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6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立即支付兴安橡塑货款262,9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0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底,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清偿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峰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兴安橡塑、被告湖南中成一致确认被告湖南中成尚欠原告兴安橡塑货款262,910元,被告湖南中成在2017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兴安橡塑货款262,910元;

②原告兴安橡塑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04元,减半收取2652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672元,由原告兴安橡塑和被告湖南中成各负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已支付货款108,801.00元,尚余154,109.00元货款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336元等未支付。

十)程兴物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程兴物资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7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程兴物资货款1,197,673.16元;②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相关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峰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湖南中成在2017年9月1日前归还原告程兴物资货款1,197,673.16元;

②案件诉讼费15578元,减半收取77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89元,原告程兴物资承担6394.5元,被告湖南中成承担6394.5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已支付货款491,417.85元,尚余706,255.31元货款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6394.5元等未支付。

十一)杰瑞称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杰瑞称重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10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杰瑞称重货款195,560元;②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峰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湖南中成尚欠原告杰瑞称重货款195,560元,被告湖南中成在2017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杰瑞称重货款195,560元;

案件受理费4210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杰瑞称重和被告湖南中成各负担一半。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已支付货款79,787.40元,尚余115,772.60元货款及案件受理费1052.5元等未支付。

十二)方正实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方正实业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13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立即支付方正实业货款2,748,663.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利息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止);②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峰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湖南中成在2017年9月1日前归还原告方正实业货款2,748,663.72元;

②原告方正实业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③案件诉讼费28790元,减半收取14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95元,原告方正实业承担9697.5元,被告湖南中成承担9697.5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已支付货款2,226,236.34元,尚余522,427.38元货款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9697.5元等未支付。

十三)河南中能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中能因与湖南中成承揽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偿付河南中能工程款人民币3,846,937元;②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本案在诉讼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峰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131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河南中能与被告湖南中成一致确认截止2017年8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3,402,502元,以上笔款项由被告于2017年12月10日之前付清,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就本案全部被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②原告河南中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75元,减半收取1878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87.5元,由被告湖南中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已支付工程款120,000.00元,尚余3,282,502.00元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18787.5元及保全费5000元等未支付。

十四)湖南工业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南工业因与湖南中成承揽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4日向石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湖南中成立即支付工程款4,727,705.81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②由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

本案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峰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239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湖南工业与被告湖南中成双方一致确认湖南中成自2012年至2017年8月欠湖南工业工程款4,627,705元;

②以上款项支付方式:被告湖南中成在2018年3月30日前向原告湖南工业一次性支付;

③原告湖南工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22元,减半收取22311元,由原告湖南工业与被告湖南中成各承担11155.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尚未支付前述款项,未来湖南中成需要支付工程款4,627,705元及案件受理费11155.5元等。

十五)益安保理票据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益安保理因与公司、正诺科技票据纠纷案件,于2017年10月12日向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下简称“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2,190,000元,利息人民币5292.5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2017年9月26日起暂计至2017年10月16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日为止);②判令公司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③判令正诺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④判令公司、正诺科技支付差旅费10000元、罚息43800元;⑤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为2250132.50元。

益安保理于2017年12月7日向柳北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柳北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做出(2017)桂 0205 民初 505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公司价值 2,250,132 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的负担,由本案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

由于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管理人向柳北法院提交了《中止诉讼申请书》,并表明在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后,将申请法院恢复本案审理。柳北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作出(2017)桂 0205 民初 5056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2月26日、2018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4、2017-107、2018-035))

本案查封(冻结)了公司在柳州柳益化工有限公司20%的股权,查封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36816、桂B36686的奥迪牌车辆各一辆。

2、诉讼的进展情况

由于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管理人向柳北法院提交了《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请求对柳北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公司上述财产予以解除保全措施。柳北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7)桂0205民初505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①解除对公司在柳州柳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股权的查封(冻结);②解除对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36816的奥迪牌车辆一辆的查封;③解除对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36686的奥迪牌车辆一辆的查封。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十六)益安保理票据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益安保理因与公司、正诺科技票据纠纷案件,于2017年10月12日向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公司支付四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7,885,320.00元,利息人民币22,443.07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2017年9月28日起暂计至2017年10月12日,其后利息计付至清偿日为止);②判令公司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③判令正诺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④判令公司、正诺科技支付差旅费 10000 元、罚息 185,735.76 元;⑤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为 8,104,538.83 元。

益安保理于2017年12月7日向柳北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柳北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做出(2017)桂 0205 民初 50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公司价值8,104,538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 5,000元的负担,由本案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

由于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管理人向柳北法院提交了《中止诉讼申请书》,并表明在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后,将申请法院恢复本案审理。柳北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作出(2017)桂 0205 民初 505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2月26日、2018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4、2017-107、2018-035))

本案查封(冻结)了公司在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40%的股权,查封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36816、桂B36686的奥迪牌车辆各一辆。

2、诉讼的进展情况

由于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管理人向柳北法院提交了《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请求对柳北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公司上述财产予以解除保全措施。柳北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7)桂0205民初505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①解除对公司在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40%的股权的查封(冻结);②解除对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36816的奥迪牌车辆一辆的查封;③解除对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36686的奥迪牌车辆一辆的查封。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二、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6,963.9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57,988.0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500.96%。

1、 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6,963.9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管理人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