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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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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污染环境案的结果公告

2018-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6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污染环境案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州瑞世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60.44%股份,以下简称“泰州瑞世特”)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将减少泰州瑞世特公司当期损益25万元,涉及本公司权益15万余元。

3月25日,公司收到由泰州瑞世特上报的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泰州瑞世特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污染环境案的刑事判决书。

一、本次被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州瑞世特于2016年6月22日收到泰州市高港区环境保护局《停产通知书》:因公司涉嫌私设暗管偷排化工废水,责令其停止生产。2016年8月4日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等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3月取保候审。

2017年9月7日泰州瑞世特收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起诉书》认为:泰州瑞世特及原总经理许某某等五人触犯《刑法》相关条款,涉嫌环境污染罪。泰州高新区检察院向江苏省泰州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具体情况于2016年8月9日、2017年4月6日、2017年6月9日、2017年8月29日、2017年9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8年3月23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2017苏1291刑初280号)判决:泰州瑞世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另外涉案的原总经理许某某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不等(5人均缓刑),并分别被处罚金六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结果将减少泰州瑞世特公司当期损益25万元,涉及本公司权益15万余元。

目前,泰州瑞世特正在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及要求,着手进一步的提升改造工作,争取在6月底前完成恢复生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尽早通过相关验收,以实现恢复生产。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