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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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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等
起诉公司子公司一案撤诉的进展公告

2018-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8-034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等

起诉公司子公司一案撤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6520.80万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等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告”)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浙0482民初17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8-01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裁定书》所称“本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0482民初17号之一】、【(2018)浙0482民初17号之二】,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同时解除对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裁定书》【(2018)浙0482民初17号之一】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三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840元,减半收取183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8920元,由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民事裁定书》【(2018)浙0482民初17号之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8)浙0482民初1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对(2018)浙0482民初17号案件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已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2018)浙0482民初17号之一】、【(2018)浙0482民初17号之二】,平湖法院已准许原告撤诉,并解除对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8-035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等

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6520.80万元人民币。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开发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告”)提交平湖法院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助合计6520.80万元人民币。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18)浙0482民初1031号】,并将于2018年4月24日开庭审理。同时,因原告向平湖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55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平湖法院于2018年3月1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8)浙0482民初1031号】,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5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公司目前暂不清楚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外山西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街 办公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梦强

原告: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33幢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美娟

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宁志群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 业有限公司支付补助款32604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 运动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补助款25554538.97元;

3、请求判令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 闲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补助款7049461.03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2年9月30日,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案外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签订《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就被告开发建设九龙山度假区的各项事项作出了具体约定。该协议第二十七条约定: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及租金,扣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及土地指标费(免费指标除外)等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部补偿给开发公司。根据该协议,为提高九龙山度假区内土地的经济价值,从而获得更高的补偿回报,被告引进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游艇湾置业公司”、“游艇倶乐部公司”)等单位全力投资开发九龙山度假区。

2012年4月26日,被告与游艇湾置业公司、游艇俱乐部公司及案外人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签订《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一份。该备忘录确认:鉴于游艇湾置业公司、游艇倶乐部公司和高尔夫公司对基础设施和景观建设的投入,被告同意在以后土地出让开发中,每亩给予高尔夫公司、游艇倶乐部公司和游艇湾置业公司不低于20万元的补助。

2014年4月3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决定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九龙山旅游度假区西沙湾东常山南两地块。上述两地块合计92927.3平方米,约为139.39亩。2014年5月4日,上述两地块均顺利成交。2015年11月25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决定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九龙山东沙湾乌龟山地块及乌龟山西侧、北侧两地块。上述三地块合计124435.70平方米,约为186.65亩。2015年12月24日,上述三地块均顺利成交。上述五地块,均位于九龙山山脉的南面,土地使用权原均系被告所有。

根据游艇湾置业公司、游艇倶乐部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备忘录,双方约定补助的付款条件(即土地出让)已成就,被告应当按约向游艇湾置业公司、游艇俱乐部公司支付土地补助2787.80万元(20万元*139.39亩)和3733万元(20万*186.65亩),合计为6520.80万元。(以后九龙山度假区内位于九龙山山脉南面的其他地块,如有出让开发,土地补助另行主张。)游艇湾置业公司和游艇俱乐部公司均分该土地补助,即被告应分别向游艇湾置业和游艇倶乐部公司支付3260.40万元。

2017年10月20日,游艇倶乐部公司与原告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海岸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游艇倶乐部公司将上述对开发公司土地补助中的23777552.67元债权转让给阳光海岸公司。同日,游艇俱乐部公司向开发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一份,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开发公司。次日,开发公司收到该通知。

2018年2月11日,游艇倶乐部公司与阳光海岸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休闲公司”)、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游艇俱乐部公司共对开发公司享有补助款债权3260.40万元。2017年10月20日,游艇俱乐部公司已将该债权中的23777552.67元转让给阳光海岸公司。现游艇倶乐部公司将剩余部分债权中的1776986.30元同样转让给阳光海岸公司,同时将剩余部分债权7049461.03元转让给休闲公司。同日,游艇俱乐部公司向开发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一份,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开发公司。次日,开发公司收到该通知。

游艇俱乐部公司已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部分转让给阳光海岸公司,部分转让给休闲公司。故被告应直接向阳光海岸公司和休闲公司支付土地补助款。但经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支付。且游艇湾置业公司、游艇倶乐部公司曾于2016年1月28日,就本案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现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对公司财产保全的情况也尚需进一步核实,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