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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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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4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声明

报告中涉及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主要业务及经营模式

1、业务范围:

发电(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分布式能源、气电、生物质、核能)、供热(民用、工业)、清洁能源投资开发、电站检修、科技项目研发、配售电等业务。其中:发电、供热是本公司的核心业务。报告期内,本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经营模式

(1)销售模式:

电力销售以计划分配电量为主,以参与大用户直供交易和跨省跨区交易为辅,由电网公司统购统销。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发电企业年度电量指标,各发电企业依据电量计划与当地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热力销售分为民用供热和工业供热销售。民用供热由本公司与热力公司及用户按供热需求签订供热合同,工业供热由本公司与工业蒸汽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依据供热合同组织生产供给;根据供热量与用户进行月度结算。

(2)采购模式:

物资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限额50万元以上的大宗生产、基建物资采购项目采取年度集中招标、分批实施配送的方式采购;限额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依托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平台发布采购信息,采取公开竞价、询价方式采购。

煤炭采购:根据本公司年度煤炭耗用计划,制定年度煤炭订货方案,确定重点煤炭供应商和供应量,同时报铁路总公司做重点运力计划备案。通过在全部合格供应商中开展竞价采购、询价采购、比价采购等方式采购煤炭。

(3)生产模式:

电力生产:本公司电力生产以火电、风电、太阳能为主,按国网公司统调的月度上网电量计划组织生产发电。

热力生产:本公司热力产品(包括民用和工业供热)的生产,根据与热力公司或工业蒸汽客户签订的供热、供蒸汽合同约定的供热量、工业蒸汽量组织供应。

3、主要业绩驱动因素:本公司业绩主要来源于电力、供热业务,利润构成主要源于发电量、供热量的增加及其他管理成本的控制。

(二)行业发展变化以及公司行业地位:

1、行业发展状况:

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宏观经济将持续稳中向好的态势。预测全社会用电量呈缓步增长趋势,电力供需继续总体宽松,部分地区富裕。随着配套政策的逐步完善,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进入稳步深化的攻坚阶段,“十三五”电力规划提出能源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意味着清洁、低碳是“十三五”能源供应增量的主体,国家采取防范煤电产能过剩的系列措施,促进清洁能源有序发展。经过两年的持续调整,优化和升级效果十分明显。

新能源产业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国家从发展空间、用地、消纳、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投资也向其重点倾斜。全国风电、光伏装机比重稳步提高,开发布局呈现从西部、东北地区向东、中部地区转移,发展方式呈现集中开发与分散利用并举的格局。此外,国家支持多元化能源利用,海上风电、光热、地热能、生物质、垃圾发电、电供暖等清洁能源形式,正在蓬勃发展。

“十三五”我国电力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提高电力系统消纳能力,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消纳。《可再生能源法》提出了重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跨区域省间交易。鼓励新能源就地利用,支持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及风光储互补的新能源微电网建设,并在北方实施冬季清洁能源供暖计划。2017年,风电和光伏发电消纳有所好转,弃风率同比下降5.2%;弃光率同比下降4.3%,全国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和清洁能源消纳能力大幅提升。

“互联网+”智慧能源、多能互补集成优化是我国力推的能源发展方向。国家公布示范项目名单,拉开了能源行业转型发展的序幕,推动能源系统朝着智能化、高效化方向发展,其主要特征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电、热、冷、气、水的横向协同和源、网、荷、储的纵向协同。这些新型能源形式,目前处于市场初级阶段,但未来具有良好的前景和广阔的市场空间,一定程度上为能源产业发展开辟出一片“蓝海”。

2、公司行业地位:

本公司以电力、热力生产运营、配售电、电站开发建设、电站服务为主营业务,报告期末,本公司发电总装机容量521.67万千瓦。其中:火电装机281.5万千瓦,均为热电联产机组,发电及热力业务遍及长春、吉林、四平、白山、通化、白城,覆盖区域占吉林省九个地市区中的67%,供热面积4725平米,工业供汽产能省内最大,是吉林省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所需电力及热力供应的重要企业之一;同时,本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以新能源为主积极拓展发电业务,新能源已投产装机240.17万千瓦,布局遍布吉林、甘肃、青海、安徽、江西、北京、云南、河北、河南、上海等18个省份,已基本形成新能源全国发展格局。公司火电和新能源装机占比为54%:46%,随着新能源业务的大力拓展,公司新能源结构占比将逐年提升,转型为清洁能源为主的上市公司。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人民币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2017年,在全体股东的大力支持下,董事会规范运作,审慎决策,全力实施公司“走出去”发展战略,引领公司不断优化电源结构和产业结构。公司经营班子带领全体员工,坚持“提质增效,突破提升”的总体目标,牢牢把握经营和发展两条主线;坚持结构调整,克服煤炭大幅涨价等诸多困难,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提升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报告期完成发电量116亿千瓦时,同比增加8.32%,其中新能源发电量29亿千瓦时,同比增加50.1%;供热量2259万吉焦,同比增加8.35%。实现营业收入51.02亿元,同比增加15.85%;营业成本54.55亿元,同比增加23.90%,利润总额亏损2.65亿元,同比减少3.21亿元,其中:火电板块亏损3.83亿元,同比减利5.03亿元;新能源板块贡献利润3.08亿元,同比增利1.4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亏损3.40亿元,同比减少3.53亿元。

火电板块同比减利,主要受市场煤价上行影响,综合标煤单价同比升高160.91元/吨,增幅35.88%,燃料成本大幅增加影响减利5.81亿元,公司通过开拓热力市场、争发效益电、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争取一次性补贴等措施减少了部分煤价上涨的减利影响。

新能源板块同比增利,得益于公司新能源战略的快速推进,年度新投新能源装机容量65.55万千瓦,同时强化市场营销工作,继续加强内部管理,严控成本支出,努力增强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存量项目发电量增加,经营能力进一步提升。

报告期内,受吉林省电力市场发电小时数偏低及煤炭市场价格攀升影响,公司火电板块盈利能力进一步降低,但随着公司新能源板块效益的释放已对公司利润形成了有力的支撑,部分抵减了火电板块的减利影响。面对煤价上涨的不利局面,公司管理层积极应对,继续推进新能源和供热发展,剔除煤价上涨因素后,公司利润总额同比增加2.60亿元。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 是 √ 否

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4、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 是 √ 否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51.02亿元,同比增加15.85%;营业成本54.55亿元,同比增加23.90%,利润总额亏损2.65亿元,同比减少3.2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亏损3.40亿元,同比减少3.53亿元。

火电板块同比减利,主要受市场煤价上行影响,综合标煤单价同比升高160.91元/吨,增幅35.88%,燃料成本大幅增加影响减利5.81亿元,公司通过开拓热力市场、争发效益电、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争取一次性补贴等措施减少了部分煤价上涨的减利影响。

6、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详见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八、合并范围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