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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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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8-032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以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8年3月2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9名董事均以通讯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公司《关于签署〈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降低其融资 成本,同意公司向其提供5,1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上述财务资助以借款方式提供,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使用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在上述额度内进行滚动使用,并同意就上述事项签署相关借款协议。

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8-033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发表如下认可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支持其业务发展,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年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存在直接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被资助对象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基于上述,我们认为该项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江帆、余兴龙、张少球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8-034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概述

1、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2、本次投资项目协议书的签署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根据《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将由项目子公司承接。

二、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各方:

甲方: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乙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唐人神集团华南总部及动物营养核心添加剂研产销一体化基地建设项目。

2、投资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投资规模:总投资1.4亿元人民币。

4、产值规模:达产(规模运营)后年产值4.9亿元人民币。

5、项目建设内容:综合办公大楼、研发中心及添加剂生产线。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支持乙方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依法竞拍取得广清产业园A区范围内面积约35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以国土部门的出让文件和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为准);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以乙方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约定的期限为准。

2、甲方为乙方在园区内提供该项目的注册地址,并为乙方完成该项目在园区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提供便利。

3、甲方承诺若乙方符合园区现行有关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扶持政策的要求,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扶持。

4、对于工业和制造类项目,甲方同意协调国土部门按照项目需要由园区提供“七通一平”(供水、排水、排涝、通电、通路、通讯、通燃气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5、为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甲方指定专业部门作为对口联系单位,协助乙方进行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备案、施工许可证、消防、环保等基建前期手续的审报工作。

6、乙方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将该项目用地及建(构)筑物进行出租、转让或与第三人合作开发建设,甲方及其指定的单位对该项目土地及建(构)筑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的购买、承租和合作开发权利。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后,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要求独立完成开发利用,如乙方需出租、转让或与第三人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及建(构)筑物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2、乙方承诺在土地交付后一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符合本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规范的用地规划方案,二个月内动工建设,一年内完成该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四年内完成该项目土地的全部开发建设。

如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迟延交地,乙方应服从调整与配合,项目建设开发计划相应顺延,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协调相关部门给予适当补偿。

3、乙方承诺该项目已依法通过环境影响初步评价(具体以环保部门意见为准),符合环保的要求,并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环境评估报告及相关环境审批程序;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环保“三同时”原则建设,确保企业经营期间实现“三废”达标排放。

4、乙方承诺该项目开工建设时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确保企业经营期间安全生产。

5、乙方承诺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真实、及时地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信息,并自愿承担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即应受本协议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承诺的违反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在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后四年内,应完成项目用地的全部开发建设。四年后,若乙方还有未能按期建设的未开发用地,甲方及国土部门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收回未开发用地。

3、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应视为乙方构成根本违约:

(1)乙方未经甲方或园区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将项目土地及建(构)筑物部分或全部出租、转让或与任何第三方合作开发建设的;

(2)乙方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的10年经营期限内,未经甲方或园区相关部门书面同意,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等形式变相转让项目用地使用权的;

(3)乙方以任何欺诈方式或虚假承诺取得项目用地的;

(4)依法认定乙方根本违约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爆炸、海难、自然灾害或公敌行为、火灾、洪水、破坏活动、战争、暴动、叛乱和任何其他类似事件,以及合理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本协议项下相应义务的,受影响的一方无需承担相应受影响部分的违约责任,但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相应的处理方法。

2、本协议签订双方及其雇员对于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投资计划及政策支持条款均负有保密责任,非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在未取得其他一方书面同意前将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乙方向其关联公司和子公司,向审计机关、税务机关和同样有保密条款约束的乙方外聘的顾问单位透露本协议内容的,仍须经甲方同意。否则,应当承担由此而导致的该相关方的损失。但为推进本项目甲方需向政府其他部门及相关单位公布的情形除外。

六、附则

1、甲方将按照乙方承诺事项和时间节点,对其各项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建立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乙方在申请各项政策扶持时,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将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2、项目公司在园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15日内,乙方应与项目公司签订本协议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协议,将乙方在本协议书中除投入资金外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转让给项目公司,乙方对项目公司受让的所有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一式肆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投资项目主要投资建设动物营养核心添加剂研究、生产、销售一体化基地,加强公司饲料产业科研水平,提高公司饲料营养价值,进一步提升公司饲料产业竞争力,为公司饲料产业发展夯实基础,有利于提升公司预混料、教槽料等饲料销量,加强公司在广东、广西、福建等地区的市场占有率及影响力,发展壮大公司饲料产业。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8-035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

饲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利美英伟”)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缓解其融资难度,降低其融资成本,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对象: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

2、资助金额:人民币5,100万元

3、资助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在上述额度内进行滚动使用。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利率与利息:

(1)借款利率:按照借款发生日甲方实际银行贷款综合平均利率上浮百分之十且乙方承担相关税费计算。(例:本月甲方实际贷款利率为年息4.35%,乙方支付借款利率为=4.35%*110%*106%)。

(2)利息支付:当月利息在次月第三个工作日支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利息。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利息金额的1%支付罚息。

(3)利息计算口径:当月利息=当月的每日资金占用额之和*借款利率/360。

6、本金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当日,比利美英伟一次性将借款本金汇入公司账号。

7、本次财务资助款项的用途:专项用于比利美英伟营运所需资金。

8、财务资助协议:公司将根据资助情况与比利美英伟签订具体的借款协议。

(二)审批程序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事宜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47875R

3、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4、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建安路高新科技园第一栋

5、法定代表人:李职

6、经营范围:猪用饲料的生产、技术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

7、与公司关联关系:比利美英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

8、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比利美英伟总资产313,032,782.63元,净资产116,199,788.69元,2016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429,966,367.62元,净利润25,846,955.76元。

截至2018年2月28日,比利美英伟总资产324,838,927.63元,净资产155,944,822.03元,2018年1-2月实现营业收入98,781,933.77元,净利润8,456,518.20元。

注:2018年2 月28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9、其他:

2017年 3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对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1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比利美英伟已经及时归还上述财务资助的本金及利息。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向控股子公司比利美英伟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其经营需要,降低其资金成本。被资助对象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比利美英伟其他持股49%的股东同时向比利美英伟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有能力控制被资助对象生产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将积极跟踪比利美英伟的日常运营和资金运作,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为比利美英伟提供5,100万元的财务资助。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支持其业务发展,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年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存在直接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被资助对象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基于上述,我们认为该项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