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21版)
公司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十一、 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8-02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对《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该议案中涉及关联事项的表决,表决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将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过程中,关联股东将回避该议案中涉及关联事项的表决。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对《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8年度及至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期间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业务发展所产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方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况;相关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执行情况
2017年,公司根据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所确定的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开展相关交易,交易公允且未给公司带来任何风险,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形。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相互间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公司对2018年度及至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期间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包括预计与关联方开展的证券和金融产品的交易、中介服务及其他服务,具体如下:
1、与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集团”)及其相关企业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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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其他关联企业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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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关联自然人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在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接受公司提供的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或认购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介绍
1、申能集团及其相关企业
申能集团成立于1996年11月18日,由上海市国资委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黄迪南,持有公司25.27%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申能集团的相关企业包括:申能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能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30%受控公司及其旗下任何子公司。
2、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其他关联法人包括:
(1)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2)其他关联法人
除申能集团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关联方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第三方定价确定。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2、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方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况;
3、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股东在表决中实行分项回避。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8-0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子公司在授权期限内新增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及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本次审议担保事项不存在反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为降低融资成本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通过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募集资金,可能涉及公司向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情况。为降低融资时间成本,提前做好内部审批,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核并批准以下事项:
1、担保额度:公司及子公司在授权期限内新增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及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担保的种类: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境内或境外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债券、次级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境内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银行贷款、银团贷款等)等各类债务。
3、担保类型: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类型。
4、担保对象:公司向直接和间接持股的全资(包括资产负债率超过70%)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公司全资(包括资产负债率超过70%)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
5、授权期限:上述担保事项有效期自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6、授权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担保所涉及的文本签署,以及履行相关监管机构审批、备案等手续以及其他一切相关事宜,并在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函或出具担保文件时,及时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上述被担保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如下的直接和间接持股的全资(包括资产负债率超过70%)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1、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500号上海期货大厦14层;成立时间:1995年12月8日;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公司持有100%的股权。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1,538,734.8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213,894.17万元;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91,200.41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2,654.93万元。
主营业务: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
2、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层;成立时间:2010年2月8日;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注册资本人民币40亿元,公司持有100%的股权。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478,147.87万元,净资产人民币387,619.08万元;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9,101.28万元,净利润人民币9,143.52万元。
主营业务: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它业务。
3、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00号28-29楼;成立时间:2010年2月17日;董事长:杨玉成。
注册资本港币21亿元,公司持有100%的股权。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资产港币1,844,410.36万元,净资产港币191,609.17万元;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港币36,748.81万元,净利润港币9,896.57万元。
主营业务:投资控股,通过设立不同子公司分别经营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允许的经纪业务、企业融资和资产管理等业务。
4、境外BVI公司
公司将根据融资需要确定的境外BVI公司。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对授权期限内可能涉及的对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情况进行预计,均因公司经营计划及降低融资成本等需要,上述预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安排合法,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9.18亿元,占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8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8-0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及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公司2018年度境外审计机构。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在担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以下简称“德勤事务所”)遵循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职的履职能力,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及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提供相关审计服务,聘期一年,2018年度财务及专项监管报告审计费用119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7万元;同意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公司2018年度境外审计机构,负责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提供相关审计及审阅服务,聘期一年,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19万元,半年度审阅费用45万元。如审计内容变更等导致审计费用增加,建议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审计费用及签署相关合同。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聘请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德勤事务所在担任公司2017年度境内、境外审计机构期间,遵循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公司此次续聘德勤事务所事项决策科学,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同意聘请德勤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境内、境外审计机构并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8-0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变更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较为广泛影响。
收入相关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与变更时间
2017年,财政部陆续修订了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包括:
1、《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
2、《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
3、《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
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
5、《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
6、《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
7、《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8、《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修订版准则14号、16号、22号、23号、24号、37号与准则42号的规定执行,按照修订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一)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变更与影响
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将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对于上述列报项目的变更,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前期比较财务数据进行重新列报。
影响的报表科目主要有:2017年度营业外收入1,050,182.81元,营业外支出1,214,855.94元,重分类为资产处置收益;2016年度营业外收入303,906.48元,营业外支出1,054,014.03元,投资收益39,008,163.00元,重分类为资产处置收益。
(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政策变更与影响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营的列报。
对于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和未来期间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与影响
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规定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根据准则要求,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和未来期间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与影响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的“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按照“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并且扩大了计提范围;套期会计方面拓宽了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改进了有效性评估要求,引入了通过调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实现套期关系的“再平衡”,有助于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比较财务数据,但应当对准则施行日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因此,公司将于2018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2018年第一季度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披露财务报表,新旧准则转换将影响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上述新准则实施预计将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的影响。
(五)收入会计政策变更与影响
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比较财务数据,但应当对准则施行日的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进行调整。收入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符合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需要,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变更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8-0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的规定编制,编制了截至2017年12月31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现将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40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12月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发行工作,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计778,203,792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58,275,884.32元,扣除非公开发行的部分承销费用人民币69,485,269.97元之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0,988,790,614.35元。上述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2月27日全部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德师报(验)字(17)第00593号的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减已发生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1,095,545.5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57,180,338.81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人民币3,200,000,000.00元,公司已承诺未使用的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计人民币7,757,180,338.81元,占所募集资金净额的70.80%。截至2017年12月31日,A股人民币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合计人民币7,763,275,884.32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和联合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执行情况良好。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银行账户的期末余额合计人民币7,763,275,884.32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三、2017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中承诺募集资金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以扩大业务规模。
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中承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不超过25亿元将用于支持经纪及证券金融业务发展;
(2) 不超过30亿元将用于投入证券销售交易业务发展;
(3) 不超过20亿元将用于提升投资管理服务能力;
(4) 不超过20亿元将用于加大创新业务投入;
(5) 不超过23亿元将用于推进公司集团化发展战略;
(6) 不超过2亿元将用于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企业用途。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一“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7年,公司不存在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7年,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17年,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不适用。
(六)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17年度A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况。
(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为支持经纪及证券金融业务发展,提升投资管理服务能力,加大创新业务投入以及推进公司集团化发展战略。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A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认为:东方证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9日
附件一:
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时间: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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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所投入的资金均包含公司原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无法单独核算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