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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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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2018-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8—02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1,748,541.32元

2018年3月30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收到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执行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执行人: 李国燕

被执行人:四川金顶

栖霞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燕与被执行人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烟台第二水泥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了(2017)鲁0686执异第1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四川金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四川金顶的执行异议之诉已被(2017)鲁0686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且判令申请执行人李国燕按照四川金顶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对四川金顶行使权力。

上述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临2017-054、2018-009号公告。

二、本次法院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四川金顶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普通债权20万元(含本数)的清偿率为100%,超过20万元部分按18%清偿。四川金顶应当向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李国燕清偿1,748,541.32元,限四川金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履行的,栖霞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执行通知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根据法院相关判决须承担的赔偿责任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计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约为174.85万元,实际影响金额以最终的执行情况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

报备文件: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