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647 公司简称:同达创业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公司聘任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7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138,676.98元;公司本部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7,620,925.1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68,810,817.32元,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762,092.52元,扣除2016年度分红14,609,997.51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0,059,652.46元。
以公司2017年末股份总数139,143,5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6,957,177.5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
■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主要业务及经营模式:
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为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公司将继续做好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
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全资子公司同达贸易经营的厦门“银鹭”八宝粥、广东“美味鲜”调味品的批发代理和广州德裕房地产销售。
行业情况说明:
快速消费品行业市场集中度低,竞争激烈,企业数量众多,市场需求变化快,受季节、节假日影响大,产品种类繁多,销售渠道庞大,销售环节复杂,终端零售商对业务响应速度有着很高的要求,同时对质量管理、批号管理、有效期管理、配送的及时准确性要求很高。目前,由于电商渠道的快速发展,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
■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公开方式处置了中投视讯股权,该项投资收益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的主要来源。
报告期内,公司存量资产的经营情况如下:
1.同达贸易
同达贸易2017年全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13万元。其中银鹭收入308万元;美味鲜收入705万元。
2.广州德裕
广州德裕2017年实现销售收入1,136万元。
3. 新亚快餐
2017年新亚快餐四平路店面、玉嘉大厦出租等合计实现收入77万元,实现净利润8万元。
2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根据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将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根据修订后的16号准则,公司本期收到政府补助25万元,计入其他收益。
2、根据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42号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公司本期无相关事项。
3、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公司2017年度及上年同期未发生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公司2017年度发生的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中与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250,000.00元,本年按新规定列报于“其他收益”。
5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47 股票简称:同达创业 公告编号:临2018-004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在上海浦东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1楼会议室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董事长刘社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全体董事会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含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吴会平因事委托独立董事马志辉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会议有效。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17年度工作报告
三、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聘任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7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138,676.98元;公司本部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7,620,925.1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68,810,817.32元,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762,092.52元,扣除2016年度分红14,609,997.51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0,059,652.46元。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7年末股份总数139,143,5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6,957,177.5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是合理的,分配的现金红利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62.46%,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请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报告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八、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审计费用不超过45万元(含差旅费)。
九、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临时公告:临2018-005。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临时公告:临2018-006。
上述一、三、四、五、六、八、十一等七项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47 股票简称:同达创业公告编号:临2018-005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相关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等且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
●收入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将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017年4月以来,财政部先后修订及新发布了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包括: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二、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2017年1月1日之后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损益,按该规定列报于利润表中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项目”,不再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中列报,对于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通知》进行调整。对于利润表新增的“其他收益”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 2017 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公司2017年度及上年同期未发生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公司2017年度发生的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中与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250,000.00 元,本年按新规定列报于“其他收益”。上年比较数据不再进行调整。以上调整不影响各期损益。
2、根据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公司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该修订后的准则。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 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22号、23号、24号、37号,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公司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上述修订后的准则。准则主要变更内容为: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等等。
根据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公司将于2018年1月1日变更会计政策,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7年比较期间数据,就新旧准则转换影响调整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上述新准则实施将对公司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产生影响。
4、根据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
公司2017年度无该准则规范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事项。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马志辉、吴会平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公司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47 股票简称:同达创业公告编号:临2018-006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章程》中的“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58号银桥大厦二十四楼。邮政编码:201206”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新路58号2405-2411室。邮政编码:201206”。
《公司章程》中新增“第十条 在公司中,根据《公司法》和《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公司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公司应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的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党组织在公司内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领导核心作用,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将党组织研究讨论意见作为重要决策依据,并据此作出决策。”。
《公司章程》中的“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修改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公司章程》中的“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中的“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各项工作,受总经理领导,向总经理负责。”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各项工作,受总经理领导,向总经理负责。”
《公司章程》中的“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章程》中的“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章程》中的“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公司章程》中的“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章程》中的“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因本次修订在“总则”中新增了关于在公司中建立党组织的条款(本次修订新增的第十条),故其后的各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47 股票简称:同达创业 公告编号:临2018-007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监事会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在上海浦东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1楼会议室召开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监事长童晓俐女士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到三名监事,实到三名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会议有效。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三、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监事会认为:
1. 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 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3. 监事会在提出本审核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聘任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7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138,676.98元;公司本部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7,620,925.1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68,810,817.32元,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762,092.52元,扣除2016年度分红14,609,997.51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0,059,652.46元。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7年末股份总数139,143,5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6,957,177.5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尚需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是合理的,分配的现金红利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62.46%,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请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临时公告:临2018-005。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一、二、四、五等四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