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
保荐机构编号:Z24641000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三、 发行人基本情况
■
四、 保荐工作概述
■■
五、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
六、 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真视通能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查阅保荐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能按照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并配合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和现场核查工作。
七、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持续督导期间,真视通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真视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真视通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真视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 其他重要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签字):李慧红王 琳
法定代表人(签字):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